兰州通报自来水苯超标处理结果 副市长等20名责任人被追责

13.06.2014  10:27

  原标题:兰州市通报“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处理结果

  兰州市副市长等20名责任人被追责

  兰州市建设局局长、威立雅水务公司董事长被撤职威立雅水务公司总经理被责成解聘

   中国甘肃网6月13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首席记者 崔亚明)6月12日,兰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事件调查组副组长陈建军通报了事件处理结果,据通报,包括兰州市副市长严志坚在内的20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不同的党纪行政处分。同时,包括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在内的9家相关单位也被问责。

  20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严志坚,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对事件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冯乐贵,兰州市建设局局长。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于启明,兰州市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郭金魁,兰州市环境监察局局长。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在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

  吴文勇,兰州市环境监察局监察三科科长。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金敏,兰州市卫生局局长。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谢伟,兰州市卫生局原副局长。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

  火照宏,兰州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杨斌,兰州市政府国资委安全生产处处长。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作出深刻检查,在系统内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

  钱承文,西固区人民政府区长。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姚昕,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贾庆红,为法方提名的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总经理。对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责成解聘总经理职务。

  王建新,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副总经理。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闫晓涛,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副总经理。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田红,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水质中心主任。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责成企业按照相应的规定解除职务。

  杨建军,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供水公司经理。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责成企业按照相应的规定解除职务。

  魏文学,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供水公司西区管线所所长。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责成企业按照相应的规定解除职务。

  王世宏,兰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沈健明,兰州石化公司石油化工厂厂长。对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崔文峰,兰州石化公司环境监测与管理部主任。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同时,责成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石化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罚金上缴西固区人民政府财政。

  9家相关责任单位被问责

  1.责成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向社会公开道歉;承担涉事自流沟管线新敷设工程全部费用。

  2.责成兰州石化公司向甘肃省人民政府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出深刻检查,向社会公开道歉;承担涉事自流沟周边污染区域修复治理工程全部费用。

  3.责成市建设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责成市卫生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责成市环保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6.责成市政府国资委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7.责成西固区人民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8.责成兰州市人民政府向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9.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汲取兰州石化公司多次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形成事故的教训,督促兰州石化公司按照专家提出的治理方案尽快彻底切断污染源,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