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4·11”事件:自流沟超期服役是导致苯超标的直接原因

13.06.2014  10:23

   中国甘肃网6月13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首席记者 甄燕红) 记者从兰州市政府6月1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事件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调查组认为,有五大原因导致此次事件发生,自流沟超期服役是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自流沟超期服役

  调查组最后调查结果认为,造成这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4号、3号自流沟由于超期服役,沟体伸缩缝防渗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兰州石化公司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自流沟,对输水水体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来水苯超标。

  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自流沟建成于1959年,属输水暗渠,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实际已运行近60年。沟体伸缩缝防渗材料为沥青玛蹄脂加干石棉,经验使用年限为8-15年,超过使用年限易造成防渗失效。

  经现场勘验、物证检测、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并经综合分析认定,4号自流沟南侧探坑地下水含油物质与自流沟水体污染组分相关系数达到0.94,说明自流沟的污染物来自南侧的含油地下水,从自流沟伸缩缝接到的渗流液含苯总量占自流沟输水水体中的含苯总量的92.1%,说明自流沟输水水体苯主要来源于伸缩缝的渗入液。

  渗入自流沟的含油地下水为兰州石化公司日常跑冒滴漏和多次安全事故油污进入土壤所致,这些以苯系物为主的轻质油污进入土壤后,浮于地下水面,聚集在自流沟壁外,自流沟经油污水长期浸泡,加之伸缩缝防渗材料老化,受春季解冻和局部降水影响,地下水位高于自流沟水位,含油污水经伸缩缝、裂缝渗入自流沟,最终造成自流沟内水体苯超标。

  间接原因有四个方面

  ★间接原因之一: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的主体责任不落实。

  首先,自流沟维修保养不到位。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4号自流沟除了中间有一段约700米长度的内壁曾做过茂金属高分子量聚乙烯内衬处理外,其余部分50多年来虽然也多次做过内部主体结构的简单修补,特别是对伸缩缝的修补,但不能完全阻止地下水的渗流。不均匀侧压以及底板局部不均匀沉降等综合因素,致使自流沟局部伸缩缝两侧下沉错位,伸缩缝出现裂痕和缝隙,顶盖局部出现缝隙。对自流沟的维修和建设,公司仅有维修资金计划,但无实际投入;已知自流沟埋设于地下污油环境,但没有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自2007年以后,公司没有维修工程记录。

  其次,运行管理存在缺陷。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公司应将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如苯类物质纳入日常检测范围,但在明知自流沟周边有化工企业、历史上发生过漏油事故、存在大量含油污水的情况下,未在每月自检常规项目中增加相关污染物的检测,更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对自流沟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巡检频次不符合要求,巡检记录描述简单,且不进行内部检查,导致自流沟出现异常情况无法及时发现。

  第三,信息迟报延报。公司对苯指标维持半年检测一次的频次,甚至将最近一次水质全分析的时间推迟两个月。4月2日公司检测中心采样后未及时进行深入分析。4月10日在检测出龙头水苯指标严重超标的情况下,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直到4月11日凌晨才向有关部门报告。

  ★间接原因之二:兰州石化公司的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首先,涉油生产装置跑冒滴漏曾经时有发生。兰州石化公司从上世纪50年代建厂以来,先后建设芳烃、乙烯、橡胶以及化肥等涉油装置,跑冒滴漏事件曾经时有发生,如1978年原油输送管线铸铁阀门破裂,出现原油泄漏;1984年原蒸馏车间试车发生原油泄漏。

  其次,安全事故渣油泄漏入渗污染土壤。1987年,原兰化公司原料动力厂蒸馏车间罐体爆裂,34吨渣油入渗进入土壤;2002年,原料动力厂渣油出口总管开裂,发生火灾,2吨左右渣油及含油消防水入渗污染了土壤。2006年,环保部组织的全国石化行业风险排查中,公司被确定为重大环境风险源单位,对饮水安全存在着潜在的威胁。

  最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地下水污染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甘肃省和兰州市人民政府曾对兰州石化公司日常跑冒滴漏尤其是多次安全事故造成的隐患整治提出过明确要求,公司虽采取了相关处理措施,但整治不彻底,也未向主管单位进行报告,对省、市政府提出的污染治理要求落实不到位,构成环境安全隐患。

  ★间接原因之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

  首先,市建设局作为供水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对供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检查监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供水企业设施、日常运营和水质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事件发生后信息迟报、延报,对事件的发生承担监管责任。

  其次,市环保局作为环境监测、执法工作业务部门,负有对区域环境保护、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监督管理的职责,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对环保工作的各项要求不到位,环境保护日常监管不力,特别对自流沟所在区域地下存在的油污隐患,没有督促兰州石化公司进行彻底整治,造成隐患长期积存,污染了地下水,并渗入自流沟,对事件的发生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市卫生局作为水质监管部门,负有对城市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缺乏必要的检测检验设备,没有对供水企业进行严格的水质监测,对事件的发生承担监管责任。

  第四,市政府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有对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履行全市安全供水合同义务监督的职责,对事件的发生承担监管责任。

  ★间接原因之四:相关政府履行职责不到位。

  首先,西固区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对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其次,兰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对区域内环境保护和公共饮水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