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甘肃酒泉城建局原“一把手”史勇与其妻茹秀琴“三宗罪”

28.05.2014  12:45

  据公诉人员指控,史勇、茹秀琴夫妇涉嫌三项罪名:

  一、史勇受贿罪

  (一)被告人史勇收受浙江中业建设集团兰州分公司负责人姚振东、赵泳斌价值人民币1012078元的兰州房产一套,与被告人茹秀琴共同收受价值人民币9508548元的上海别墅一套,为该公司承揽酒泉仁和家园经济适用房一期建设工程、酒泉市政府兰州飞天花苑建设等工程给予关照。(二)被告人史勇先后两次收受兰州集源堂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吴雄图人民币共计3280000元,为该公司承揽建材生意及石材工程给予关照。(三)2010年底,被告人史勇收受酒泉太和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李毅平人民币3000000元,承诺给该公司的土地开发审批手续提供帮助。(四)被告人史勇先后收受甘肃巨龙集团董事长马建邦人民币1450000元,支付房款及装修款人民币606870元,共计人民币2056870元,为该公司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续审批等方面给予关照。(五)被告人史勇先后收受酒泉市明珠建业公司董事长杨万明人民币250000元、美元410000元、价值人民币165331元的金条10根,为尽快支付工程款及承揽工程给予关照。(六)被告人史勇先后多次收受酒泉广厦建业公司原经理王科人民币550000元,为该公司承揽建筑工程给予关照。其中一次是2010年,被告人史勇授意王科以人民币600000元的价格购买酒泉市房屋管理局位于酒泉市仓后街的房产1套,将其中350000元交到单位,250000元归其所有。(七)被告人史勇先后收受酒泉长青花木有限公司董事长魏世民人民币410000元,为尽快支付工程款给予关照。(八)被告人史勇先后四次收受酒泉宜鑫市政建设公司经理索占武人民币400000元、价值人民币37001元金条1根,为尽快支付工程款及承揽工程上给予关照。(九)被告人史勇先后收受酒泉鄢陵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经理孙红伟人民币400000元,为尽快支付该公司工程款给予关照。(十)2012年底,被告人史勇在其办公室收受酒泉广厦建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万兴红人民币200000元,为尽快支付工程款给予关照。(十一)2012年,被告人史勇在酒泉欧洲苑小区302室家中收受酒泉泉湖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经理陈志国人民币120000元,为尽快支付工程款给予关照。(十二)2012年,被告人史勇在其办公室收受酒泉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洪忠进人民币100000元,为该公司洪洋世纪名门小区供热连接项目给予帮助。(十三)2005年年底及2006年,被告人史勇在其办公室两次收受敦煌市七里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理陈海龙人民币100000元,为尽快支付工程款给予关照。(十四)2009年8、9月,被告人史勇收受甘肃金佛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黄兴林人民币100000元,为尽快支付工程款给予关照。(十五)2009年年底,被告人史勇在其办公室收受酒泉市金佛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茹康忠人民币100000元,为尽快支付工程款给予关照。(十六)2012年,被告人史勇在酒泉欧洲苑小区302室家中收受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张万国人民币100000元,为尽快支付工程款给予关照。(十七)2008年,被告人史勇在其办公室收受甘肃金佛寺建筑公司第五分公司经理马守新人民币80000元,为尽快支付该公司工程款给予关照。(十八)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史勇在其办公室多次收受原酒泉市飞翔建业公司马吉军人民币80000元,为该公司承揽建筑工程给予关照。(十九)2007年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史勇在其办公室先后多次收受酒泉市第三建筑公司董事长张泉生人民币80000元,为该公司工程承揽给予关照。(二十)2008年,被告人史勇在兰州金海悦宾馆两次收受北京建工建筑设计院兰州分院所长李华文人民币80000元,为尽快支付该所规划设计费给予关照(二十一)2007年、2008年,被告人史勇在其办公室两次收受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明沙窝建筑队负责人许万高人民币70000元,为许万高承揽工程给予关照。2007年,被告人史勇在其办公室先后多次收受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王宗太人民币60000元,为尽快支付该公司工程款给予关照。(二十二)2011年,被告人史勇在兰州蓝宝石酒店两次收受酒泉市果园建筑公司经理张建英人民币50000元,为该公司到省建设厅协调房屋开发资质给予帮助。

  二、史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经审查,被告人史勇家庭总财产及消费性支出共计人民币63304122.52元,美元533438.75元,欧元11495元,港币30870元。其中史勇受贿所得款物共计人民币22469828元、美元410000元;家庭合法收入3686439.02元,非法所得产生的孳息及其他非法收入共计人民币12029197.61元。被告人史勇另有共计人民币25118657.89元财物、美金123438.75元、欧元11495元、港币3087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三、茹秀琴受贿罪

  2009年11月,被告人茹秀琴与其丈夫史勇共同收受姚振东、赵泳斌购买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518弄颐景园住宅小区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9508548元。截至2013年7月,姚、赵二人所在的公司已支付该别墅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本金共计4841288.14元,利息845184.51元,剩余按揭房款4667259.86元尚未支付。期间被告人茹秀琴前往上海办理购房事宜,该别墅登记在被告人茹秀琴名下。案发后,追缴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32066472.13元(其中省纪委追缴违纪所得共计人民币2320700元),美元510755元,港币30870元,欧元5015元;追回在上海、三亚、珠海、太原、兰州等处房产及商铺共8套;追回金条、金银饰品、藏品、玉器及手表等物共计64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628097元。(记者 秦佩云 通讯员 梁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