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将实施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30.09.2015  10:50

  原标题:我省将实施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两个《办法》、两个《规范》10月1日施行

   中国甘肃网9月3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方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我省适时出台两个《办法》、两个《规范》,与新《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9月2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我省出台两个《办法》、两个《规范》的背景及内容。

  10月1日将与《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的两个《办法》、两个《规范》,分别是《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试行)》、《甘肃省食品配送管理规范(试行)》。据介绍,多年的监管实践表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于加工场所简陋、清洗消毒设施缺乏、原材料采购渠道混乱、食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食品安全意识低等问题,是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环节和监管的难点、重点领域。我省制定两个《办法》、两个《规范》,特别是在全国率先出台两个《规范》,为我省实施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省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发放登记证(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2年,《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可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续手续。同时,我省还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允许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的品种目录。《办法》还规定,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可划定临时场地并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提前3天报告,厨师实行流动登记制度

  《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报告登记实施双报告制度,即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报告登记原则上应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厨师实行流动登记制度。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建立流动厨师档案。流动厨师每年须体检并换发健康证。此外,我省还将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分别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登记及现场指导不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仓储管理规范

  有条件的食品仓储场所加装电子监控,实施“阳光仓储”

  《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试行)》明确,所有仓储场所必须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管理要求等,确保食品仓储场所环境卫生整洁、设施设备齐全、管理制度健全、仓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条件的食品仓储场所加装电子监控设备,实施“阳光仓储”。

  食品配送管理规范

  食品配送单位的食品配送车辆,实行统一备案、统一编号

  《甘肃省食品配送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使用食品配送车辆运输、配送、销售食品的生产、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和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其配送车辆实行统一备案、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统一制度、统一承诺的登记备案管理,对经过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车辆发放统一编号的“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配送的、食品配送商未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商配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