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30.09.2015  00:49

    9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甘肃出台食品安全《两个办法》和《两个规范》新闻发布会。从10月1日起,我省制定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规范》与新《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其中,两个《规范》在全国率先出台,为实施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今年以来,在省法制办支持下,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新《食品安全法》为依据,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指导意见,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在深入调研,总结基层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起草制定了《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试行)》、《甘肃省食品配送管理规范(试行)》,在9月份分别由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于10月1日与新《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

    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实行登记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明确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核准发放登记证(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2年,《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可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农村集体聚餐需“打报告”。《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同时,实行流动厨师登记制度。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建立流动厨师档案。流动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换发健康证,定期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此外,对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分别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食品仓储场所实行分类监督。《食品仓储管理规范》明确对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有的和食品仓储企业(含冷冻、冷藏)开办的食品仓储场所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对食品仓储场所进行登记管理,在登记的基础上亮照经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仓储场所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范围,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并进行现场审核,同时满足要求后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其仓储场所亮证经营。

    食品配送车辆实行“五个统一”。《食品配送管理规范》将使用食品配送车辆运输、配送、销售食品的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和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确定为食品配送商,对其配送车辆实行“五个统一”(统一备案、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统一制度、统一承诺)的登记备案管理,对经过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车辆发放统一编号的“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

    【又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9月29日,为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尽快了解和掌握新法,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局组织110多家食品生产企业法人和15个乡镇食药所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相比2013年的修订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法律条文新增了十余条,新法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大大提高,处罚金额提高了几倍,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培训会上,省、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喇延真、华英受邀做专题讲座,从修订旧法的必要性和新法所体现的新理念、总体思路,树立企业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等方面,深入解读新《食品安全法》。同时对新法所提到的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监管原则,所体现的严惩重处原则,所强调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执法人员如何尽职履责等内容做了解析。通过专题培训,基层食品监管执法人员增强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升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记者赵万山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