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村集体聚餐新规: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

29.09.2015  18:21

  中新网兰州9月29日电 (刘玉桃)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披露4项新规,系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全过程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

  这4项新规分别是:《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 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试行)》、《甘肃省食品配送管理规范(试行)》,都将于10月1日与新《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

  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29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庆邦介绍,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

  其次对流动厨师实行登记制度。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建立流动厨师档案。流动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换发健康证,定期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同时,依照就餐人数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以及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分别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在《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范围和类型,将食品小作坊定义为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其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将食品摊贩定义为无固定经营门店,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内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根据新规定,要求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允许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的品种目录。同时,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和监管方法。

  此外,两个《规范》对甘肃的食品仓储以及配送也作出明确规定。(完)

      甘肃新闻网 【编辑: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