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 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

24.07.2014  10:39

  甘政办发〔2014〕1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管委会,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精神,不断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治理整顿,解决突出问题

   (一)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 。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建立购销台账以及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与实名购买制度。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普查,加大产地污染防控和污染区的治理修复,减少和消除产地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省农牧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二)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 。规范生鲜乳收购与奶站经营管理,严格生鲜乳检验检测和运输监管。严禁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乳粉和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加强对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情况的检查。加强乳制品流通监管,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和药店经销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假冒知名品牌以及走私乳粉和乳清粉等违法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农牧厅配合)

   (三)开展畜禽屠宰和肉制品专项整治 。落实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属地管理责任,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依法严惩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出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凡没有畜禽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畜禽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加大对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活禽经营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死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四)开展食用油专项整治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餐厨废弃油脂,利用动物内脏、化工原料提炼、制售动物油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植物油冒充合格食用油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食用油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使用、销售“地沟油”,严禁火锅店使用“回收油”,深入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环保厅配合)

   (五)开展清真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专项整治 。加大清真食品监管力度,查处冒用“清真”标识、无证经营,经销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等违法行为,实行清真食品专柜(专区)销售。组织开展食品包装、容器、清洗剂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专项整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民委、省质监局配合)

   (六)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以农村流动食品摊点、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为重点对象,重点治理农村食品市场销售“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规范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申报,加强对农村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体检、场地环境、清洗消毒的管理,建立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工商局配合)

   (七)开展儿童食品、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严格规范儿童食品许可准入条件,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严厉查处校园周边销售低价劣质食品行为。对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的麻辣食品、膨化食品、油炸食品等儿童小食品,禁止在我省境内生产和销售。严格对学校食堂人员卫生、原材料、加工流程的规范管理,防止食源性细菌污染,严防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八)开展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自查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主动将超过保质期食品清退出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较少的可就地销毁,数量多的集中销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行为,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采取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九)开展“非法添加”、“非法宣传”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生产环节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严厉整治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虚假宣传等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健食品打“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阶段性成果,坚决防止问题反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十)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专项整治 。严厉查处通过互联网销售未经检验进口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及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制度。以粮食、食糖、食用油、肉类等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和逃避监管等违法犯罪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工信委、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二、严格监督管理,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监管 。严格准入门槛、审查把关和发证检验。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饮料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换证审核工作,对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要求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工商局配合)

   (二)严格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追溯管理 。积极落实《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日常检查和质量监测,对屡次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及其产地,要及时通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直至实行产品禁入或产地禁入。采取倒逼机制,以零售环节倒逼生产批发源头,推动食品生产批发企业落实电子台账管理制度,实行电子追溯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实施)

   (三)坚决制止超范围生产经营现象 。严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超能力接待,超范围经营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储存条件要求仓储的食品,先行下架封存、暂停销售,并对其进行重新抽检,依据检测结果依法从严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

   (四)加大不合格食品后续处理力度 。对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实行全省范围内同品牌、同规格的食品先行下架,暂停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批次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允许重新上架销售。对一年内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同一品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食品禁止在甘肃市场销售,由其食品生产企业连续提供该产品10个批次以上法定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恢复销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实施)

   (五)严格餐饮器具清洗消毒监管 。严厉查处生产不合格餐饮器具的集中消毒单位,取缔无照餐饮器具集中消毒单位,严禁餐饮单位购进使用无生产日期、无检验合格报告的集中消毒餐饮器具、洗涤剂。依法处罚餐饮器具不消毒、消毒不符合规范等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工商局配合)

   (六)加大食品监督抽检频次 。对分级分类确定为C级(一般)以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批次提供法定检测报告,每月提供一次;确定为C级(一般)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点、餐饮企业),每半年要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抽检一次所经营的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必须按季度提供所加工制售食品的法定合格检测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

   (七)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 。加强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技术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配合,实现公安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建立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依法从重从严查处。(省公安厅牵头,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八)保持打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凡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规定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属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依法进行严惩,形成强有力的震慑。(省公安厅牵头,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九)强化公安机关专业打击力量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打击力量,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明确技术鉴定机构、涉案问题食品处置办法等,及时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省公安厅牵头,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三、完善法规标准,强化制度建设

   (一)完善监管制度 。制定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各地要重点针对豆芽菜、活禽等监管的空白和盲点,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尽快研究完善监管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牧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配合)

   (二)建立食品质量标识制度 。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儿童食品等不同食品类别对标签标识的不同要求,切实完善食品质量标识制度,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标志、标识的使用,提高消费者对质量标识与认证的甄别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农牧厅、省质监局配合)

   (三)清理整合一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研究制定2014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研究和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四)实施“网格化”、“痕迹化”监管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区域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严格检查和动态跟踪,细化巡查监管措施,层层落实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严格落实“痕迹化”管理,在日常工作和各种管理中通过纸质、电子文档、图片影像等资料进行记录,保留监管工作痕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实施)

   (五)建立食品安全约谈制度 。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针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约谈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领导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督促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食品安全。(省食品安全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实施)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一)继续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进一步厘清监管部门职责,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加强村和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由当地政府落实人员报酬。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作用,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省编办牵头,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二)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要求,组织实施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全面做好食品安全隐患的应急风险评估。按照《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科学规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预警工作,加强专业化人员队伍建设。做好总膳食研究、食物消费量调查等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三)加快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加强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合作。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规划项目,加快省市两级食品检验实验室改造及仪器配备步伐,推进实验室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基层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提高一线监管执法队伍技术水平。鼓励向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质监局配合)

   (四)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和规范化建设 。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加强对新任市县局长培训、乡镇所长轮训和师资培训。加强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解决基本业务用房、基本执法装备、快检实验室不足的问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检查、实验室管理、快速检验、行政执法等工作制度。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分期分批分级解决”的原则,尽快配备县级快检车辆及车载设备,逐步配备基层执法车辆和装备。强化基层监管技术支撑,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化管理和数据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社会共治

   (一)探索建立企业责任首负制和惩罚性赔偿机制 。严格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生产企业试点开展“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通过企业授权质量安全负责人,对原料入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产品检验质量安全负责。监督企业建立和落实GMP、HACCP质量管理规范。探索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企业责任首负制和食品质量安全惩罚性赔偿机制。(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

   (二)推动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和食品品牌建设 。大力扶持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规模养殖、水产健康养殖等创建活动。推动肉、菜、蛋、奶、粮等基本消费食品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食品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发挥其质量管理示范带动作用,用品牌保证人民群众对食品质量安全的信心。(省农牧厅、省工信委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三)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研究出台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和管理,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多方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四)加强食品安全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全面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红黑名单”制度,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经营。(省工信委牵头,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各地要积极制定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制度,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农牧部门“12316”投诉举报电话作用,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严惩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行为。(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六、强化监测预警,科学防范应对突发事件

   (一)加强信息收集和舆情监测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建立食品安全多部门风险会商制度。建立舆情监测预警制度,实现敏感舆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编制实施食品安全应急体系规划,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开展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加快提升防范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检验、应急评估等应急核心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农牧厅等部门配合)

   (三)妥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 。严格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和完善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对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专家组和应急专业队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配合)

   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抓好教育宣传

   (一)做好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大讲堂、食品安全“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厂、进超市、进餐馆)等系列活动,做好经常性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站规范化建设,健全城乡科普服务基地,提升科普宣传服务功能。开展“老味道、老品牌、老规矩—坚守诚信的力量”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诚信自律典型、监管执法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食安办牵头,省文明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省公安厅等部门配合)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新闻和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主动介绍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阶段性成果。加强与新闻媒体协作,组织开展专题采访报道活动,扩大食品安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完善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有序公开监测信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工作。(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舆论引导 。针对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回应,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对舆论中存在的质疑、误解,及时通过专家访谈等形式专题回应,做好澄清和解疑释惑工作,合理引导公众预期。(省政府信息办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八、强化协调联动,狠抓工作落实

   (一)开展示范县创建活动 。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为抓手,通过示范带动,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举措,提升食品安全整体保障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今年,要在全省创建10个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市)、20个示范街(区)、50个示范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200个食品安全示范店。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倡导“文明餐桌”行动,引导全社会科学消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实施)

   (二)健全协调机制 。继续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件处置、宣传教育,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积极鼓励区域间建立风险隐患信息交流、跨地区大案联合查处、行业产业带动升级、重大问题协同研究等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省食安办牵头,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配合)

   (三)强化督查考评 。各级食品监管部门每季度要对下一级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飞行检查”,采取横向比较、纵向排名的方式进行通报,一般事项向下一级党委政府及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重要事项直接向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特别重大事项,报送同级党委政府。每次督查通报将作为政府食品安全目标考核依据之一。(省食安办牵头,省农牧厅、省监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四)严格责任追究 。对辖区内多次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按照《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省监察厅牵头,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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