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院首次公布2014年度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原标题:省高院首次公布2014年度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制图/武亚新
中国甘肃网1月2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辉 董子彪) 1月26日,省高院首次发布2014年度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这十个典型案例是从全省各中级法院推荐和省高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筛选出来的,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包括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社会保障、工伤认定、消防、食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等,大部分都是涉及民生的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5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2件,裁定准许撤诉的3件。
- 十大案例
1.天下宝贝园商贸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强制案
2.高建新诉肃州国土分局《批复》违法案
3.王红亮诉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
4.冯建华诉庆阳市医疗保险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
5.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酒泉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6.李双成诉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7.王玉娟诉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8.刘桂英诉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9.马哈力麦诉广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
10.张玉兰诉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儿童活动场所存严重火患消防作出临时查封决定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1日上午9时30分,被告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原告天下宝贝园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火灾隐患,遂责令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前加以改正。当日,被告还对原告的营业区域及配电箱进行了查封,并制作了《临时查封告知笔录》和《临时查封现场笔录》。次日,被告经集体研究作出了兰公消封字[2012]第0006号《临时查封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兰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原告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认定原告经营的“天下宝贝园孕婴童生活广场”为儿童活动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已经达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程度,并作出临时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肃州区政府《批复》程序违法被法院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15日,肃州国土分局作出肃国土发〔2005〕27号《关于原酒泉市怀茂建新农场的调查及处理意见》,决定收回建新农场912.5亩土地,注销土地使用证,将其中300亩调整给兴茂公司耕种,其他612.5亩作为存量土地,保持地貌不变。同年8月25日,被告肃州区政府作出酒肃政发〔2005〕185号《批复》,同意肃州国土分局上述处理意见,并将此文下发至怀茂乡政府。但肃州国土分局未对建新农场的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手续。2011年1月21日,原告高建新向酒泉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185号《批复》违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肃州区政府作出的《批复》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属无效行政行为。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认为,被诉185号《批复》是肃州区政府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肃州国土分局无此职权,本案适格被告是区政府。该《批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肃州区政府作出的185号《批复》违法,并责令肃州区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征地因未签字不给支付补偿款村民告镇政府要求信息公开
【基本案情】
原告王玉娟与丈夫廉正于2002年4月离婚后,与两个孩子一起生活,户口虽已与廉正分开,但是土地并没有进行分割。2010年,镇政府征地时,廉正本人不同意征地,拒绝在征地手续上签字,被告马跑泉镇人民政府据此未给该户支付补偿款。原告王玉娟要求查阅镇政府关于征地的相关信息,被告以原告主体不当为由予以拒绝。原告遂向麦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公开相关信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信息,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在法院的督促、建议下,被告将原告诉请的相关信息即征地公告、补偿费发放单等交由原告查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车辆报废登记不履行法定职责武威道路运管局行政不作为成被告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原告刘桂英将从他人手中购得并从事经营的出租车行驶证、营运证交给被告武威市运管局内设的出租车管理科负责人,申请对该车辆进行报废、更新登记。被告一直不作答复。2010年5月10日,因该车达到报废标准,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进行注销登记。2013年2月2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递交车辆报废、更新登记申请,但被告一直答复。经原告询问,被告称,原告的申请超过时限,且材料不全,因此不予办理相关登记。原告以被告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凉州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出租车办理报废、更新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于2009年11月将车辆进行报废、更新登记的相关手续递交给被告下设的出租车管理科负责人,因该科负责人系被告的工作人员,其接受原告的相关手续后,应视为被告已接收到原告的申请手续,被告有义务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答复。被告收到原告相关材料后,未有任何表示,已超过法定期限,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遂判决责令被告限期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出租起重机吊装过程引发事故酒泉安监行政处罚超职权范围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0日,原告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租给甘肃龙宝公司的QUY1000履带起重机,在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厂区进行MW风电机组机舱的吊装过程中,该起重机发生倾覆,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的事故。酒泉市安监局于2012年7月23日依据有关条例规定,决定给予上海至圣公司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至圣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系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对原告的处罚超出了其法定职权范围。判决撤销被告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清洁工被撞亡申请工伤认定遭拒法院判决天水人社局予以受理
【基本案情】
原告李双成之妻令九女生前为甘肃省武山县环卫公司清洁工,2012年5月6日下午,令九女在工作中被违章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2013年4月24日,李双成向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当日以死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李双成不服,向秦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做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并判令其做出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以死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没有法律根据,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人社局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并对令九女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
(节选部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