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去年行政十大案例

27.01.2015  02:21

    1月2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去年法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这十个典型案例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包括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社会保障、工伤认定、消防、食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等,都与民生息息相关。

    ◆案件一: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强制案

    2012年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天下宝贝园”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火灾隐患,遂责令其于2012年3月22日前加以改正。天下宝贝园不服,向兰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天下宝贝园作为原告,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方为市公安消防支队。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认定原告经营的为儿童活动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已经达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程度,并作出临时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二:酒泉市肃州区政府土地行政批复案

    2005年4月15日,酒泉市肃州区国土分局作出肃国土发〔2005〕27号《关于原酒泉市怀茂建新农场的调查及处理意见》,决定收回建新农场912.5亩土地,注销土地使用证。同年8月25日,被告肃州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肃州国土分局上述处理意见,并将此文下发至怀茂乡政府。但肃州国土分局未对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手续。2011年1月21日,原告高建新向酒泉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185号《批复》违法。

    判决:判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185号《批复》违法。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判决确认肃州区政府作出的185号《批复》违法,并责令肃州区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案件三: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

    2009年8月31日,被告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依法查扣正在装运“地沟油”的冀-71104号车。2009年9月29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该车车主王红亮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2009年10月14日,该局作出没收废弃食用油脂50桶(8.5吨),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并未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其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被告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四:庆阳市医疗保险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

    原告冯建华之妻李巧玲生前系庆阳市西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员工。2011年8月24日,李巧玲在工作期间遭遇车祸死亡。此后受害人家属与肇事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获得350000元赔偿款。2011年9月14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为李巧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原告冯建华就享有的工伤待遇向被告提出给付请求。被告口头通知原告,李巧玲工伤保险待遇395188元,但应扣除从民事赔偿中已获得的350000元,实际支付45188元。原告对此不服,向西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395188元。

    判决:案件审理中,法院向庆阳市医疗保险局释明相关规定,该局决定不扣除原告已经获得的民事赔偿部分款项。原告遂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案件五:酒泉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2011年10月10日,原告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租给甘肃龙宝公司的QUY1000履带起重机,在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厂区,进行MW风电机组机舱的吊装过程中,该起重机发生倾覆,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的事故。酒泉市安监局于2012年7月23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上海至圣公司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至圣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判决:被告虽系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对原告的处罚超出了其法定职权范围。判决撤销被告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件六: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原告李双成之妻令九女生前为甘肃省武山县环卫公司清洁工,2012年5月6日下午,令九女在工作中被违章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2013年4月24日,李双成向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当日以死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李双成不服,向秦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做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并判令其做出工伤认定。

    判决: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受理通知,责令其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人社局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并对令九女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

    ◆案件七: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原告王玉娟与丈夫廉正于2002年4月离婚后,与两个孩子一起生活,户口虽已与廉正分开,但是土地并没有进行分割。2010年,镇政府征地时,廉正本人不同意征地,拒绝在征地手续上签字,被告马跑泉镇人民政府据此未给该户支付补偿款。原告王玉娟要求查阅镇政府关于征地的相关信息,被告以原告主体不当为由予以拒绝。原告遂向麦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公开相关信息。

    判决:在法院的督促、建议下,被告将原告诉请的相关信息即征地公告、征地范围、补偿费发放单等交由原告查阅,原告以其目的达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麦积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案件八: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2009年11月,原告刘桂英将从他人手中购得,并从事经营的出租车行驶证、营运证交给被告武威市运管局内设的出租车管理科负责人处,申请对该车辆进行报废、更新登记。被告一直不作答复。2010年5月10日,因该车达到报废标准,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进行注销登记。2013年2月21日,原告又以书面形式向被告递交车辆报废、更新登记申请,但被告一直没有对原告的申请做出相应答复。经原告询问,被告称,原告的申请超过时限,且材料不全,因此不予办理相关登记。原告以被告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凉州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出租车办理报废、更新登记手续。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相关材料后,未有任何表示,超过法定期限,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遂判决责令被告限期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件九:广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

    原告马哈力麦与第三人潘文福所诉争的房屋位于广河县城关镇潘家村潘家庄95号,为两层小楼,由马哈力麦居住。2000年,潘文福向被告广河县人民政府申请颁发房产证,并提交了个人申请和分家契约等。被告进行了勘丈、四至墙界确定等工作后,于2000年4月8日给潘文福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7月11日,马哈力麦向临夏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证》。

    判决:一审判决后,潘文福不服,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期间,经合议庭释明,被告县政府对与此案同类的情形进行全面清理,纠正了错误的登记行为,潘文福主动撤回上诉,二审裁定予以准许。

    ◆案件十: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原告张玉兰之夫吴大洪系原武威市农机修造厂(现为武威机械公司)退休职工。1995年,该厂集资修建职工住宅楼,吴大洪分两次共交集资款22000元。1996年12月1日,该厂将新建住宅带铺面一套楼房交付吴大洪使用。2008年6月,武威机械公司向被告武威市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铺面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被告受理申请后,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张玉兰于2011年12月得知后,向凉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房屋登记行为。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武威机械公司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时隐瞒与原告存在集资建房事实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公告程序,且适用已经废止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为武威机械公司颁发房屋产所有权证,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房管局房产登记行为。被告和第三人不服,提出上诉,武威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