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

21.10.2014  02:24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郭兰英)今后,我市将,凡考核等次为“”的单位,在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年底考核等考核评比活动中均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纪委及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有15种情形将进行问责或倒查追责。这是近日印发的《中共兰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

    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办法》明确了党委主体责任,包括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和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重点任务。

    选好用好干部是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重点任务之一。《办法》要求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拓宽干部选任视野,防止简单唯分、唯票、唯学历、唯年龄等问题。要加强组织审核把关,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职关,严把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关,对公示反馈、信访反映问题未经核查的不得决定任用,对经核查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要强化选人用人监督,坚决纠正违规自设机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以及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等问题。要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坚决纠正和查处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提出,要优化权力职能配置,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的规定,严格执行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交流有关规定。要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必须如实报告。

    惩治腐败要紧盯国有企业、矿产资源等领域

    同时,《办法》明确了纪委监督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市将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

    要加大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紧盯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紧盯国有企业、矿产资源、土地拍卖、工程建设、扶贫开发等领域,紧盯重要巡视线索、信访线索、审计线索,严肃查办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要探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坚持“一案双查”,倒查追责。

    考核时两种情形“一票否决

    《办法》对考核评价范围、内容、原则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有两种情况将予以“一票否决”: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含被立案调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或班子成员中有2人以上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含被立案调查)、责令辞职、免职,且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任本单位班子成员期间的;二是领导班子发生集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市委十四条规定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班子考核为“”正职考核对应为“

    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年度综合评定分为“”、“较好”、“一般”、“”四个等次,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等次的,其正职的考核结果对应确定为“”等次。

    对于考核结果,将采用“结果反馈、通报结果、列入综合考评和落实整改”四种结果运用方式,督促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市委年终综合评定结束后,将对各县区、部门和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进行通报;对履行“两个责任”成绩突出的县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履行“两个责任”情况较差的和“一票否决”的县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上级纪委对其诫勉谈话;对考核不称职的领导干部,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并进行诫勉谈话。

    15种情形要进行问责或倒查追责

    《办法》提出,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纪委及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有15种情形之一的要进行问责或倒查追责。

    要求党委(党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党委(党组)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对于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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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种被问责追责情形

    1.当年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综合评价为“”等次的领导班子和“三述”测评综合评价为“”等次的领导干部;2.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所在地区和单位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3.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4.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5.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6.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7.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8.支持纪委(纪检组)体制机制改革、纪检组织自身建设不力,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构执纪监督问责工作;9.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10.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发生大面积选人用人不正之风;11.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失教失管失察;12.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13.对扶贫开发、强农惠农、社会保障等民生政策落实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治理不力;14.利用职权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15.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