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1.2016  12:57

  一、总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市、县区党委、政府,“三区”党工委、管委会依法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属地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各级党委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市、县区党委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党委、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常委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决定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3.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党纪责任。

  4.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任职。

  5.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在本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6.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7.督促党校(行政学院)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不断提升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乡镇党委(街道、园区党工委)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党委(党工委)日常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制定、实施本辖区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

  2.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和舆论引导。

  4.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5.组织、协调辖区执法机构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带领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市、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清单

  1.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区域安全生产重大措施。

  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将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体系,并对本辖区内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负责。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安排部署防范重特大事故等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5.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6.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8.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等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协调伤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工作,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1.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

  12.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工作要求;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

  2.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班子成员及相关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建立健全辖区内安全监管机构,构建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保障工作落实。

  4.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辖区内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5.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委托权限履行委托执法职责,负责对辖区内“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排查、报告和打击工作。

  7.编制和完善辖区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8.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清单

  (一)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参照市、县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清单,负责所辖区域及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委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一)市纪委(市监察局)

  1.负责对市管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

  2.依法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纪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违纪案件。

  (二)市委组织部

  负责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干部到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岗位。

  (三)市委宣传部

  负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举措、典型经验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市委政法委

  1.负责将综治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纳入平安建设的工作体系,将安全生产作为各单位综治考核的重要内容。

  2.组织、协调司法机关积极参与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执法工作,支持配合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六、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部门职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市安监局编制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市安监局联合发布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市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在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审批和竣工验收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防护技术措施。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布局不合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二)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市属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县(区)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托护点、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4.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科学技术局

  1.负责将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科技发展(项目、成果)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2.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研究成果的支持,负责研究制定多渠道增加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的措施;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和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3.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管。(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指导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2.负责指导全市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4.依法主管兰州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设施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

  5.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指导和监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6.负责指导全市煤炭经营的安全管理。

  7.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电力行业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1.指导、协助县区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场所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管理。

  2.指导县区宗教事务部门督促辖区内宗教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3.做好大型宗教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六)市公安局

  1.负责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县区公安机关开展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县区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4.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县区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工作及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及公共安全等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管理。

  6.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指导、监督县区公安机关依法组织或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统计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并指导县区公安机关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市民政局

  1.负责对社会福利院、干休所等民政福利机构(单位)的安全管理。

  2.参与较大以上事故善后处理、社会救济、安抚工作。

  (八)市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负责全市戒毒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3.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九)市财政局

  1.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保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当年预算;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3.监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支出和使用。(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或做好评比表彰推荐工作。

  2.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及措施;依法做好用人单位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伤待遇争议处理工作。

  3.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4.负责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指导市属技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市属技工学校,并会同有关部门一同指导市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7.会同市安监局和市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工作。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牵头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井)的关闭工作及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废弃矿点的治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资质,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4.负责制止和查处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二)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

  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企业的关闭工作,并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调查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十三)市城乡建设局

  1.依法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城建专业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环节的安全把关。

  3.负责全市村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的安全工作。

  4.负责全市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供水、燃气(管道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热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负责并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6.负责并指导县区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城市规划道路代征代拆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7.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或组织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规划局

  1.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在编制、审核、实施、修改城市规划、城镇规划、乡镇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和各类专业性规划时统筹考虑安全生产。

  2.负责并指导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将管道建设、网线选线方案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管理,在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审批时,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根据城乡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负责城市规划区查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行为;监督、指导县区对辖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十五)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1.负责全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

  2.监督直管公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含修缮和扩建)、公租房和民生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3.负责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局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指导县区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活动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6.指导县区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1.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高速公路、国道两侧除外)大型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管理。

  2.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

  3.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

  4.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外立面门头装饰装修施工的安全监管。

  5.负责并指导全市垃圾处理场、站、点和城市主要街道车辆停放点的安全管理。

  (十七)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和公路、水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负责全市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相关水上设施检验。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负责兰州黄河段航道、航道设施和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县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路客货运输、运输站场、危险货物运输、公共交通运输、出租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汽车维修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农村公

  路路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管和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参与对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和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实施监督管理。

  5.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县区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6.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拟订危险货物有关标准。

  7.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8.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监督、指导兰州市邮政局的安全生产工作。

  (1)实施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

  (3)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包括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其他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县区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6.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9.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科技发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10.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1.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2.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3.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技研究推广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14.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5.协助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内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评价技术服务等安全中介机构;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中央、省属在兰企业。

  (十九)市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3.组织开展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加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所监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市农业委员会

  1.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经营的安全监管和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4.指导畜禽生产和屠宰行业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草地建设项目和草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防火工作。

  6.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市水务局

  1.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及防汛、抗旱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堤、坝、渠、水闸)及其乡村河道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责并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2.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的安全监管,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贯彻实施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河洪道安全监管。负责河洪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4.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市生态建设管理局

  1.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国有林区及自然保护区的安全管理。

  2.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城市公园、风景区、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火情、火险的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

  4.负责林业、园林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市商务局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拍卖、典当、融资租赁、旧货等行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除粮食企业、供销网点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四)市粮食局

  负责指导对粮食、食用油加工、储存、购销经营企业和所属企业、国有粮库及其设施的安全监管。

  (二十五)市文化与旅游局

  1.负责指导监督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市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全市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景区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5.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6.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7.负责文化市场、旅游行业和文化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

  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市体育局

  1.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4.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二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依职责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及餐饮行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依法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施审查及指导监督,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实施指导监督。

  3.依法查处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

  (二十九)市统计局

  负责将全市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四项指标纳入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十)市工商局

  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

  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并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三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负责对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4.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5.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负责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监督管理档案;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二)市政府法制办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全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2.负责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申请市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和设施及其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四)市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1.负责南北两山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

  绿化造林、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三十五)市供销联社

  负责本系统购、销、调、运、存、加、服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负责本系统农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安全管理;会同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搞好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专项整治。

  (三十六)市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管职责,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指导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市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社会团体,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没有明确监管部门,但是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建筑物上的各种附着物(悬挂物)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点),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安全管理。

  七、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

  2.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对本村、本社区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日常巡查,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上报有关安全生产信息。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劝导和制止,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庆阳市检察机关支持7位贫困户起诉讨回了欠薪
    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关键期,检察
庆阳市院为贫困群众发放司法救助金
    近日,庆阳市院干警前往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正在住院治疗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李某某现场发放救助金1.检察
甘肃检察机关2020年度聘用制书记员示范培训班圆满举办
    为提高全省检察机关聘用制书记员业务能力和综检察
省院开展刑检业务专题调研督导活动
    为认真贯彻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检察
兰州市院召开“青年理论学习小组”专题学习会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青年干警的思想政治素养和理论检察
甘肃检察机关办理的涉野生动物典型案例
涉野生动物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1检察
甘肃省检察院“野生动物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甘肃省检察院召开“野生动物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 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