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检察机关办理的涉野生动物典型案例

29.04.2020  14:42

涉野生动物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1:祁连山保护区杨某某等二人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2: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案例3:陶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例4:马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5:肖某某、伏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一 祁连山保护区杨某某等二人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1月中旬,杨某某等二人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水自然保护站,采取布设扣子和夹闹的方法,非法猎杀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6只。经司法鉴定,价值共计18万元。       2019年4月25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祁连山林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充分利用物证、书证、鉴定意见、DNA鉴定、现场勘验等证据,对供述矛盾进行深入分析,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制定详细周密的审讯方案,对犯罪嫌疑人讲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开展释法说理,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9月25日,祁连山林区检察院以杨某某等二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二人破坏祁连山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为由,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8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2019年11月22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民事诉讼请求。
 
案例二 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李某某从淘宝上购买逆变器等电器设施设置电网,以及用铁丝制作锁扣的方法在会宁县河畔镇李家塬村水北社猎捕野兔,再将野兔以每斤13元的价格出售给汶某某(另案处理)。汶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转野兔交易款。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12月1日,汶某某给李某某共转账25次,金额共计31526元,其中多数属于野兔交易款。案发后,侦查人员在李某某家中搜查出逆变器、插杆、铁丝圈等作案工具并予以扣押。       2019年2月9日,白银市森林公安局会宁县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会宁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兔,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同时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野生动物进行价值评估,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价值120余万元。2019年4月2日,会宁县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李某某及其他涉案人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会宁县法院审查后采纳了检察机关刑事部分公诉意见,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某管制七个月,该案附带民事公益部分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三 陶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
      2018年2月2日早8时许,陶某、艾某、阿某等人分乘两辆汽车从阿克塞县阿克旗乡政府安南坝村值班点出发查看冬季草场雪情。在查看冬季草场雪情后返回值班点途经南疆公路(省道314线)时,陶某、艾某分别用陶某持有的小口径步枪射杀鹅喉羚2只,阿某等人用刀将被射杀的鹅喉羚去蹄、头、内脏后,装进白色塑料纤维袋内放进车辆后备箱。当日下午陶某与阿某在将上述两只鹅喉羚剥皮、分割装袋、藏匿枪弹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使用的枪支为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弹药为发令弹改制的非制式枪弹,猎杀的野生动物为鹅喉羚,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合计30000元。       2018年5月29日,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安南坝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阿克塞县检察院成立院领导办案组办理该案。在审查中,检察机关先后两次邀请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分析主要案情和核心焦点。之后,根据全省检察机关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将该案移交肃州区检察院继续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7日,肃州区检察院以陶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艾某、阿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肃州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11日,肃州区法院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艾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阿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四  马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年10月24日9时许,马某某电话联系赵某某(另案处理)在康乐县八丹乡叶素村朱家山梁上以1400元购买疑似鹰1只,同日12时许将鹰以1600元出售给马某龙(另案处理)。经鉴定被查扣的疑似鹰为苍鹰,苍鹰的基准价值为5000元,一只完整的苍鹰的整体价值为25000元。2020年1月20日马某某向康乐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康乐县检察院受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该案,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勘验现场、询问等工作。该案移送起诉后,检察人员经审查后认为,马某某的行为损害生态平衡,因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马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并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起诉事实及理由,以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次性赔偿生态赔偿金1000元,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五 肖某某、伏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8年5月,伏某某从一微信好友处以15000元购买了一只浣熊,之后用这只浣熊从青海省的张某处交换了一只纹陆龟。2019年3月,伏某某用交换来的辐纹陆龟又与居住在兰州市城关区的王某某(另案处理)交换了较小的辐纹陆龟一只、苏卡达龟一只、鬃狮蜥一只。之后,伏某某、肖某某经二人的共同微信好友孙某某介绍,互加为微信好友。2019年4月1日伏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从王某某处交换来的辐纹陆龟、苏卡达龟出售给肖某某,并附带赠送鬃狮蜥一只。2019年4月17日公安人员从肖某某处查获辐纹陆龟一只、苏卡达龟一只。经司法鉴定,辐纹陆龟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5000元;苏卡达龟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2500元。       2019年7月15日,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城关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非法出售、收购的是国家Ⅰ级、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补强证据,经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反复沟通,制定详细的补查提纲退回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2019年9月27日,城关区检察院以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伏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城关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出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两名被告人有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建议酌定从轻处罚。城关区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以肖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以伏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