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4〕1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后的《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1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发〔2009〕6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2 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送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措施
4.4 新闻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社会保险
5.4 调查总结
5.5 奖惩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7.2 术语解释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境内道路上发生,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高效,资源整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4个等级。
1.5.1 Ⅳ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
(4)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1.5.2 Ⅲ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1.5.3 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受损,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1.5.4 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公安厅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外事办、省安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担任。
2.2 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
3.1.2 公众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通过拨打110、122报警。
3.1.3 信息分析与发布
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对监测、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
3.2 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接警中心(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
3.2.2 处警
接到报警后,公安交管部门对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出警。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报告。
3.3 信息报送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3.3.1 事故发生信息
事发地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联动机制规定和信息报送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3.3.2 现场情况信息
根据现场掌握的最新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增加新的联动单位和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如交通部门、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安监部门、保险公司等)。
3.3.3 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共享。
3.3.4 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由公安、监察、安监部门和检察院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涉及“两高一危”运输车辆事故,还要与交通运输部门共享。
3.3.5 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共享。
3.3.6 事故信息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由各级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报送的同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送同级政府。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按规定立即上报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和省直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州政府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通过计算机网络、传真等渠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对应交通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
4.2 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并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Ⅳ级响应建议,由市州政府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响应,并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和通报情况。
事发地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险情的,事发地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要及时逐级向市州、省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市州、省公安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市州、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处置工作的,向相应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
4.3 响应措施
4.3.1 分级负责
一般(Ⅳ级)交通事故由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协调、指挥,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较大(Ⅲ级)交通事故由市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指导、协调,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市州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省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现场抢救指导组组长由到达现场的省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到达现场的省公安厅负责人和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到达现场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并成立重特大交通现场抢救工作组(现场抢救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2)。
4.3.2 现场警戒
公安部门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警戒,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施交通管制措施,避免发生交通堵塞和二次事故;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等警示设备。高速公路还应当停放警车示警,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4.3.3 险情处置
公安交管部门通知消防部门和医疗机构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和伤亡人员现场救护。卫生计生部门立即组织医务人员、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事故涉及危险物品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通知环保部门处置,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4.3.4 现场勘验
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勘查事故现场,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查找当事人、证人,开展事故调查,控制肇事嫌疑人。
4.3.5 交通恢复
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尽快恢复交通。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坏影响正常通行的,交通或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抢通道路并维修损坏设施。
4.4 新闻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发布信息。具体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涉及刑事侦察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指导组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4.5 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得到控制后,由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本级政府决定宣布解除应急响应,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省直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州政府、县市区政府及时开展事故伤亡人员救治、事故善后处理以及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交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过程中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 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垫付。
5.3 社会保险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等有关规定,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
5.4 调查总结
公安交管部门单独或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与防范措施。
省安监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牵头组织有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或专家联合对事故原因、责任和相关影响进行调查,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5.5 奖惩
对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各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都有参与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构的调遣。公安交管部门要牵头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能,统筹规划,建设车辆救援管理体系,统一布设施救站点,组建专业救援队伍,建立健全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公安、交通、卫生计生、安监、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并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必要时,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部队、武警官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物资保障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车辆、设备器材,要根据各地道路交通事故特点,科学确定配备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确保应急处置中能迅速调用。
6.3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保障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应急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公安厅在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省教育厅要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宣传。团省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救援能力。
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性的培训演练。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市州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报省公安厅备案。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高速公路沿线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急预案体系。
7.2 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救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附件1
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公安厅: 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实施现场保护、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根据情况对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
省安监局: 牵头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向省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紧急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及时组织专家制定抢救方案,协调处理抢救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公安部门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向省公安厅通报人员抢救情况。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及时修复损坏道路,保证道路畅通;开辟快捷通道,保障抢救车辆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协助公安部门对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参与营运客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滞留事故现场人员;协助公安部门组织调用施救工程车辆;对运输企业和经营业主进行整顿,在驾驶员培训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整改公路危险路段。
省建设厅: 参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维护、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
省农牧厅: 参与涉及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甘肃保监局: 负责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开展理赔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 组织、协调和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省监察厅: 负责组织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省民政厅: 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事故伤亡人员的救助工作。
省教育厅: 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生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省财政厅: 负责及时拨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省政府外事办: 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善后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涉外伤亡人员国家驻华使(领)馆进行领事通报。
省气象局: 负责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指导现场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根据需要,调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移动气象观测台,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观测和预报服务。
省公安消防总队: 负责协调事发地消防部门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紧急救援及发生火灾事故时的灭火施救工作。
省环保厅: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调查、污染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附件2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救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市州政府根据需要,迅速成立现场抢救工作组,下设现场抢救领导组、现场抢救组、现场警戒组、事故勘验调查组、善后工作组、情报信息组。各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现场抢救领导组: 组长由市州政府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市州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负责对各成员进行分工,具体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情况抽调机动人员参加救援或通知相关部门紧急增援。
现场抢救组: 组长由市州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州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州卫生计生、公安、消防、工程救援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负责以最快的速度,组织有关人员,调集必需设备,赶赴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果断救护,精心抢救,并排除事故险情等。
现场警戒组: 组长由市州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州公安局抽调警力组成。
负责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维持现场秩序以及有关领导的安全等工作,防止在抢救伤员过程中发生二次事故和现场哄抢财物现象。如有围观人员或伤亡人员家属在现场闹事,应采取快速、果断的措施予以处置。
事故勘验调查组: 组长由市州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警力组成。
负责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设置标记,勘验现场;在现场抢救伤员工作结束、险情排除、勘查完毕后,指挥撤除现场;在事故调查阶段负责勘验尸体,查明伤亡人员姓名、车属单位,走访知情人,追查肇事车辆,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
情报信息组: 组长由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人员组成。
负责事故及调查情况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为现场抢救领导组决策提供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调查情况,配合新闻媒体适时开展宣传。
善后工作组: 组长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如伤亡人员籍贯大部分为事发地之外同一县市区,则伤亡人员籍贯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善后工作组。
负责筹集或垫付医疗费用,联系伤员转院、出院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协调保险公司、车属单位开展理赔工作,支付相关费用。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
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