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下发《预案》:事故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

29.06.2014  10:36

  原标题: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

   中国甘肃网6月29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马克 实习生 陈姿桦)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预案》指出,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

  《预案》指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4个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对应交通事故等级,应急响应也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

  《预案》明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并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县市区政府是应急响应第一责任单位。

  《预案》强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发布信息。涉及刑事侦察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指导组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对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