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农工办省扶贫办关于全省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力量整合和加强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类驻村帮扶工作力量的整合和管理,加快贫困村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中央组织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的意见》(甘发〔2013〕13号)和《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力量的整合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队组成和干部选派
第三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由县级以上单位选派干部组成,整合双联干部、到村任职(挂职)干部(以下简称挂职干部)、大学生村官、乡(镇)包村干部,以及有对口帮扶任务的干部力量,强化驻村帮扶工作,常驻干部3—5人,确保所有贫困村都有工作队驻村帮扶。
第四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力量一次完成整合到位,由省、市、县委组织部门把原来在非贫困村任职的挂职干部和大学生村官,调整到贫困村任职,同时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贫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力度,新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全部分配到贫困村工作,确保年内实现所有贫困村挂职干部和大学生村官全覆盖。
第五条 工作队长由双联单位选派干部担任。要从对群众有深厚感情,熟悉农村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协调推动能力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的干部中选派。
省直和中央在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或处级后备干部担任所联系贫困村的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市(州)和县(市、区)单位确定1名科级干部或工作5年以上的优秀科级后备干部担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群众公认的挂职干部,也可兼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工作队长任职1年以上。
省直和中央在甘单位联系一个乡镇相邻数个村的,可由1名处级干部担任总队长,同时兼任1个村的队长,协调指导相邻村的帮扶工作。
第六条 落实省委关于干部“逢提必下”的制度,驻村工作满1年以上的工作队长和队员,其帮扶经历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实行双联干部轮流驻村时间累积制度,在3年内驻村时间累计达到1年以上的,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省市县委双联办要建立工作台账,对驻村干部到村开展工作时间报同级组织部门备案,时间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以县(市、区)为主体进行力量整合,由县(市、区)委双联办、组织部负责统一编队,任命工作队长,明确队员组成,督促到村开展工作。
省、市、县双联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将联系村工作队长拟任人选报同级组长单位汇总,再由组长单位报同级双联办审核把关后,提供给县(市、区)委双联办。
第八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由省、市、县委双联办牵头负责,组织、扶贫部门配合做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实行驻村帮扶工作队年度培训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委双联办牵头,扶贫办组织分期分批对驻村干部每年培训1—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要紧扣省委、省政府年度精准扶贫工作任务和精准扶贫中的实际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经费从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条 做好驻村帮扶工作队蹲点工作和双联干部轮流驻村工作的有效衔接,不能以驻村工作队代替双联单位和干部轮流驻村。各级双联单位要严格落实双联干部每年进村入户不少于4次,时间不少于15天的规定要求。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要按照扶贫工作对象、目标、内容、方式、考核、保障“六个精准”的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的决策部署,分类施策,集中发力。
1.帮扶对象精准聚焦。摸清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基本信息,开展贫困户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建立数据库;准确掌握贫困村、贫困户需求,深入分析致贫原因,列出需求清单,制定到村到户帮扶措施,做到底数清楚、扶持精准,动态管理、有进有出。
2.目标任务精准对接。紧盯“前三年集中攻坚”、“后三年巩固提高”的目标,深入调查研究,对接全面小康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减贫计划,明确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时序,制定“任务书、时间表、施工图”,倒排工期、挂图作业,一项一项抓实见效。
3.帮扶内容精准落实。重点是扭住“1236”扶贫攻坚行动确定的“六大突破”,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社会事业发展等工作,加快水、电、路、房、易地扶贫搬迁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按期实现村村通路、户户通电、安全饮水、住无危房的目标;加快实施“一村一品”产业培育工程,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积极推进电商扶贫,开展技能培训和劳务输转,协调落实双联惠农贷款等各类扶贫优惠小额贷款,实现村有致富主业、户有致富门路、劳动者有增收技能。落实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社会救助保障等行业扶贫计划,帮助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困难和问题。
4.帮扶措施精准到位。推进扶贫机制的改革创新,用足用好各项扶贫政策,帮助贫困村集中资金用于重点扶贫项目和贫困户、贫困人口;主动参与到村到户到人资金项目的衔接立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估;深入宣传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教育引导贫困村群众转变思想观念、激发内生动力,增强“造血”功能。积极协调引导双联单位和干部围绕年度重点任务开展帮扶工作。做好社会帮扶的争取和对接工作,动员省内外企事业单位、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到村到户帮扶工作。
5.夯实基础强化治理。协助抓好村“两委”班子建设,指导贫困村党组织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严肃党内生活,建设和完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服务设施等,帮助村级班子提高工作创新能力、领导发展能力、凝聚群众能力和依法办事能力,发挥农村党员致富带富能力和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四议两公开”,引导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指导完善村规民约,弘扬文明新风,配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促进邻里和谐、村组和谐。
6.培育典型示范引领。及时总结贫困村、贫困户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发现、培育、总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负责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牵头制定年度计划,组织推进落实,做好上下沟通衔接,协调配合村“两委”班子开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负责管理工作经费,定期不定期地向县(市、区)委双联办、乡(镇)党委及派出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所在县(市、区)、乡(镇)和双联单位要积极主动为驻村帮扶工作队创造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驻村干部食宿可安排在村委会、空置校舍,也可租用农房,距离乡(镇)政府所在地较近的,可由乡(镇)政府提供食宿条件。租用房屋等所需费用按相关规定,可从财政补助经费中列支或由双联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驻村干部要集中时间精力开展帮扶工作,严禁“走读”现象,确保每年达到220个工作日以上(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其中驻村时间达到160天以上。
合理安排休假休息时间。由队长负责制定年度休假计划,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集中休假,确保工作队每天有人驻村值守。
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队长请假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报县(市、区)委双联办备案。队员请假由队长审批。
建立驻村干部工作日志、驻村时间和工作情况档案,由乡(镇)核定,各县(市、区)、市(州)委双联办逐级汇总,每季度向省委双联办报送工作开展和考勤情况。各级双联单位对双联干部到村开展工作的次数、天数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干部驻村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由派出单位参照甘办发〔2014〕57号文件规定和甘财行〔2014〕18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执行,按照县(市、区)委双联办核定的实际驻村天数足额解决。工作队员驻村帮扶期间,原单位各项待遇不变。
派出单位要参照《甘肃省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管理办法》(甘组通字〔2013〕73号)文件精神,为驻村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排健康体检。
第十六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每个驻村帮扶工作队经费5000元,不足部分由双联单位解决。
第十七条 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方式,主要用于驻村帮扶工作队租用农房、购置日常办公用品、订阅报刊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经费由所在县(市、区)委双联办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开展帮扶工作及慰问困难群众所需经费,可从双联单位机关工作经费或业务费中筹措解决。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捐赠和赞助。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实行一年一评估制度,每年对驻村干部履职情况、驻村时间进行考核评价,作出年度工作鉴定,作为组织部门干部使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考评工作由县(市、区)委双联办会同组织、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驻村干部的考核结果,由县(市、区)委双联办及时反馈派出单位,对工作实绩突出、群众满意、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队长和队员,给予表彰奖励,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作风不实、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提拔,也不得平职转任重要岗位。
第二十一条 驻村干部驻村时间满1年的,由派出单位视情作出留任、轮换或调整的决定。对工作成绩突出、本人自愿的可继续留任;对群众不满意、工作不称职的予以调整。派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驻村干部的轮换交替,不得随意抽调或中途更换,确保驻村帮扶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 设立先进驻村帮扶工作队、优秀工作队长和优秀工作队员奖,在每年全省双联行动大会上予以表彰;对没有如期完成年度帮扶计划的工作队、驻村时间没有达到要求的干部,不能纳入评先树优范围,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较差等次,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按照“三严三实”和双联行动“三个防止、八个不准”的要求驻村开展工作。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和事,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责任。驻村帮扶工作队成员名单和工作任务在联系村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甘肃省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关于健全和完善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的意见》(甘扶领发〔2014〕8号)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双联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