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2017年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原标题:我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10月10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甘肃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9月25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印发全省实施。该《实施方案》明确,2015年,全省所有县市(不含市辖区)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7年,分级诊疗制度逐步建立,县级公立医院看大病、解难症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确保90%的病人在县域内就诊。
《实施方案》明确,我省将通过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基金的杠杆撬动作用,调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现“医生、基金、患者”三下沉,最大限度提升基本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此外,我省还将探索建立省级新农合结算平台,统一处理和协调省内与跨省就医费用核查、结报工作,实现省、市、县、乡级“先看病,后付费”和省内、外异地即时结报,有效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看病远”的问题。
每个县市办好1至2所县级公立医院
《实施方案》明确,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每个县市要办好1至2所县级公立医院,至少有1所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此外,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超越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高昂的大型医用设备。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其他公立医院改造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也可探索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挂钩
《实施方案》明确,我省将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同时,强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对院长的激励约束,加强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11月1日起,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实施方案》明确,要破除以药补医,完善补偿机制。2015年11月1日起,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含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补助,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
2015年年底前,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
《实施方案》明确,要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就医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将通过推进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降低的费用,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得直接返还医院。各市、县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于2015年年底前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患者可自主选择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实施方案》明确,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所辖县市区与试点城市一道,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制定科学合理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政策,逐步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使用价格。
加快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
《实施方案》明确,我省还将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2015年底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各县市区按病种付费病例(中西医同病同价)覆盖80%以上的县级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到2017年,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同时,逐步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实施方案》明确,要加强对医药费用增速较快疾病的诊疗行为监管,特别是对高额医疗费用、抗菌药物、贵重药品以及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等的回溯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等行为。到2016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病人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到2017年,县级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
《实施方案》明确,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各县市区可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探索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以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同时,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 (记者方言)
( 编辑:王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