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确保市场机制高效运行

21.02.2017  18:10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1月10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重要制度性安排。

2月20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我省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波重点就《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作了介绍,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何意义和作用?

答: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是继《反垄断法》颁布以来我国对公平竞争问题做出的又一次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别是对当前推动供给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今年1月10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7〕3号),对我省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和要求。《实施意见》的出台,必将为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问:公平竞争审查有无具体的审查标准?答:《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即18个“不得”和两条兜底性条款,这些标准全面系统地为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了遵循,实际上也是为政府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具体是: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方面,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方面,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方面,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方面,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问:为什么现阶段公平竞争审查要由政策制定机关进行自我审查?

答:《实施意见》明确了审查的方式,以自我审查为主,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从现行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制度看,作为一种预防性制度安排,应该与《反垄断法》的规定相匹配,不宜授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大于建议权的权利。

第二,从行政管理体制看,政策制定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各有优势和不足。政策制定机关:有行业专业知识,缺乏竞争政策的知识。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竞争政策的专业知识,但缺乏行业知识,有可能出现“专业知识陷阱”,导致被动。

第三,现阶段社会对竞争的认知度不够,还需长时间的竞争倡导。由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也是一种竞争倡导的过程,有利于不断增强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促进管理理念的转变,使维护公平竞争成为政府自觉的行动。

同时,为了保障自我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实施意见》也提出要将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要求自我审查时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或全社会的意见,审查出台后的政策措施要向社会公开,政策一公开,市场就要进行评价,这个政策是不是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如果有的话就可以提出纠正的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就要进行自我纠正。竞争主管机构也可以提出建议请他纠正,同时也要加大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且要及时公布案件情况,来倒逼政策制定机关更加规范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问:我省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方面建立怎样的工作机制?

答:为确保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推进,《实施意见》建立了我省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机制,即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及其他各有关部门,建立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推进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同时,也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确定审查机构,明确工作方式、步骤和时间节点,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要求稳妥推进,遇到困难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提请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各地、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要定期向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

实施意见》已经为我省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定了路线图和时间表,下一步,省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记者沈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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