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市场体系建立公平竞争划出“硬杠杠”

21.02.2017  17:03
核心提示:政府红头文件也不得任意设置干扰市场公平竞争的条条框框!记者从2月20日举行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在

政府红头文件也不得任意设置干扰市场公平竞争的条条框框!记者从2月20日举行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审查政府红头文件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18条“不得”标准,而且还规定,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不得出台。《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审查时限。
 

省发改委副主任陈波介绍说,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但有些地区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为此,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政策措施时,要主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陈波最后表示,下一步,省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地落实;研究完善追责机制,对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行为还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4个标准18个“不得”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二条兜底性条款: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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