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局对举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奖励

20.06.2014  18:37

6月18日,甘肃省工商局出台《举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对举报重大销售假冒伪劣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案件实际执行罚没金额10%的奖励,单个举报行为最高可获3万元的奖励。

办法》规定了六类举报属于奖励的范围:一是举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行为的;二是举报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商品行为的;三是举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销售和过期、失效、变质商品行为的;四是举报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商品行为的;五是举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六是举报其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办法》鼓励举报人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实名举报。规定奖励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举报的受理、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和举报人员奖励的报批及奖金的发放;省工商局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

办法》要求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骗取或者冒领奖励、诋毁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