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02.07.2014  13:48

甘政办发〔2014〕1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7日

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防范水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全面整治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企业环境问题,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强化属地管理。严格落实“省级督查、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机制和“属地管理”原则,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省级执法机构开展督查工作,依法对重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查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所辖重点企业进行全面监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实现对企业执法监管100%全覆盖目标。

  2.强化分工负责。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按照任务分工履职尽责,积极采取宏观调控、严格审批、取缔淘汰、科技推广等措施,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上下合力整治的工作局面。

  3.强化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提高自律意识,规范企业行为,建立健全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在环境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的投入,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防范水污染专项执法检查。

  1.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隐患排查整治。环保部门要在4月份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城市自来水厂隐患排查的基础上,着重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开展综合整治,集中解决水源地管理机构不健全、防护设施建设不规范、保护区内违法建设和活动、保护区外围环境风险突出、环境应急机制不落实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的环境应急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加强水质全指标监测频次,完善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平台建设。

  2.开展供水系统防范水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供水企业的监督检查,突出对供水设施质量状况的检查,特别是管线等埋地设施的完好情况及供水设施的巡检、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任务落实情况,指导供水企业加强对已经发现和存在风险的工业污染物的检测,根据环境污染风险等级,增加对水源地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日常检测的项目和频率,加快推进城镇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及时消除设施隐患,提高抗御污染的能力。

   (二)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1.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政府是否组织实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是否统筹部署对所辖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是否制定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是否提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是否制定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是否组织对上述各项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按期完成。

  2.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电力、焦化、水泥、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而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以及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3.加强对2014年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监测力度,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砖瓦企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水泥工业、电池工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稀土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平板玻璃工业、火电厂按期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确保重点地区火电行业燃煤机组烟尘排放以及稀土、钒、铝、镁、钛、铅、锌、铜、镍、钴等有色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4.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由各地政府主导,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结合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1.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在近年来集中整治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以及医药制造行业的基础上,督促当地政府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园管理,实施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处理相结合,加大对位于重点流域或水环境污染严重区域的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巩固整治成效,对停产整治企业,要严格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在产企业,要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在建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试生产。

  2.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

  3.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继续加强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有关工作,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燃煤发电机组扣减环保电价;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供热计量、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供水安全;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强化市场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督查督办。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以及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重点督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围绕工作重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等措施。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要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个机制,继续深入推行环境执法“6+1”模式,实行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的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实行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前)。 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要求,确定整治重点,印发具体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11日至9月底)。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10月)。 2014年10月底前,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点流域、区域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查。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1月)。 2014年11月10日前,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向办公室提供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材料;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环境监察局);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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