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食品仓储场所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范围

30.09.2015  10:14

  9月29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的《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试行)》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范明确对全省食品仓储场所进行登记备案,实行分类监管,并将其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范围,符合标准后方可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食品贮存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但国家尚未出台食品贮存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一些地区食品贮存不规范,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针对此,省食药监局以新《食品安全法》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指导意见,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在全国率先制定了《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试行)》。

  规范明确,所有食品仓储场所必须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管理要求等,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发现有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无害化或销毁处理,并建立相关记录。有条件的,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处理情况,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食品仓储场所加装电子监控设备,实施“阳光仓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仓储场所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范围,核准后需在其仓储场所挂证经营。食品仓储企业仓储场所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不得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食品仓储场所,不得承储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食品。

  规范也明确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相应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类监管、许可审核、登记备案的原则,加强对食品仓储场所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在日常检查中,要突出对仓储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样检测和快速检测力度。(记者宜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