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

19.08.2016  22:01

近日,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全文如下。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如期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甘肃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落实法治为民,维护公平正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打造良好的法治政务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将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成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省情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再造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精简项目审批、核准前置条件。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州和县市区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市州、县市区管理。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落实好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运行好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部门间的横向联通和中央与地方的纵向贯通,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优化健全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推动行政许可事项上网运行,做到应上尽上。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全面清理,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除分别负责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推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时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编制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实行常态化公布、动态化管理。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修订和调整的情况,清理、废止不适用的收费文件。加强监督检查,对已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停止收取,仍然继续收取或变更名称收取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省审改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加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失职追究制。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和权限,依法厘清各层级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和市州、县市区政府事权范围,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州、县市区政府执行职责。(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和市、县级政府负责)

4、完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配套的地方法规制度,抓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贯彻落实。推动政府投资管理从审批向监管和服务转变,充分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到2020年建立基本完善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根据改革进程适时修订完善政府定价目录,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健全价格听证制度,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加强市场监管。改革市场监管体系,推动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以破除部门保护、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对前置审批项目实施常态化公示,精简工商登记后置许可项目。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和“一照一码”。深入开展“先照后证”改革,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2018年年底前,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促进企业场所、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注册登记改革,简化和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要求,完成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的对接,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从2016年起,实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信用甘肃”网站公示,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和服务。完善外资管理制度,优化外资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外资使用效率。健全对外投资风险防范机制,优化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扶持。指导企业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利用境内外节会平台,加强项目对接合作,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对外投资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制度、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的混合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救助、公益慈善等方面,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专业化服务。大力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争取实现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覆盖全省社区,在有条件的街道、乡镇设立志愿服务站,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对网络社团设立许可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探索建立网络社团登记制度。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地方、部门及行业的管理责任,强化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制定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群防群治工作力量,加大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联网应用力度,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管理保障体系,提升预防、处置、事后恢复能力和水平。提高防灾救灾能力,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风险调查、工程防御、宣传教育等预防工作,建立健全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恢复重建相衔接的防灾减灾救助制度。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执法力度,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加强安全隐患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构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推进社会自治,指导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到2020年实现所有村(社区)都有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社会规范,依法依规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引导社会组织自觉遵守组织章程,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下规范开展工作。(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优化公共服务。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2017年年底前,制定全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会事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提高职业教育基础能力,推动高等教育结构调整和内涵转变。实施健康扶贫建设、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和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六大工程,推进健康甘肃建设。以建设文化强省为主线,深入实施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工程。加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重点群体就业形势跟踪和预测预警。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建立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设施。加快建设公共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初次分配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政策衔接,针对救助对象特殊情况提供差别化救助。实行扶贫政策和低保政策的有效衔接,对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优化购买服务实施流程,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考评和质量监管。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管理机制,实现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奖代补”措施,设立省级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展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人社厅、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督促实施好《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坚持和完善节能评价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范围,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逐步推行用能权交易制度,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消费强度“双控”制度。建立健全重点温室气体排放单位排放报告、核查及配额履约等制度,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加大对重点控排企业及核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快实施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一步调整全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制定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推进规划环评。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加快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确定立法项目坚持数量服从质量,合理配置立法资源,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实行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份通过媒体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申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对立法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科学论证评估,评估情况作为确定立法项目的重要依据。突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地位,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建立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协调机制,立法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有不同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统一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报请政府决定。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涉及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研究起草,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2017年委托第三方起草和引入第三评估的立法项目都要达到年度立法项目总量的20%以上。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从2016年开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满5年后,实施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处理。加强规章解释工作。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加大对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落实立法工作经费。(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和完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循环经济产业、新能源产业、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足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需要,完善文物和遗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扶贫攻坚行动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及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在研究各项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修法建议。对条件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后开展。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各有关部门、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加强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建设,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联系沟通,建立政府立法协商机制。完善立法听取意见制度,推行立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团体、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专家论证咨询制度。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激励机制。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联合举办政府规章颁布实施新闻发布制度。改进立法调研机制,2016年年底前,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收集基层立法意见。(各有关部门、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发布制度。2016年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确定部分市州,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创新试点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2016年对《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行修订。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定期进行核查,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杜绝瞒报、漏报现象。坚持定期向社会通报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制度。认真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对违法或不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拒不纠正的坚决予以撤销并公开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修改、废止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7年年底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完成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推进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2018年年底前,省、市、县三级政府推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分别建立统一的公众网络查询平台,向社会提供有关查询服务。(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4、健全依法决策机制。2016年年底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科学确定决策事项范围,对决策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程序的责任主体、承办机构、内容、期限等要求,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逐步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档案化管理,对决策全过程如实记录,实现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和决策案卷规范化。(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5、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重大决策事项,应举行听证。完善听证参加人遴选制度,保证听证参加人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并记录在案。逐步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6、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陇原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加强合法性审查。健全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推行政府法律专务制度,制定相关配套规则,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配备1至2名法律专务。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县级以上政府2016年年底前聘请法律顾问,政府各部门2017年年底前聘请法律顾问,乡镇政府逐步聘请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形成以内为主、以外为辅、内外结合的法律顾问工作格局。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议事规则、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引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政府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2017年开始,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选取至少2件重大决策,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2017年出台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倒查方面的具体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行政执法属地管理,加强市州、县市区政府行政执法管理职能,实现执法重心下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实施。发挥县市区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凡属县市区政府行政执法队伍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交由其行使。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州政府应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下放执法权限,统筹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执法管理工作,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市州、县市区政府的重点执法部门实现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人员占本部门工作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建立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完善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探索依法授权或委托乡镇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大幅减少市州、县市区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鼓励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似、执法方式相同的部门,结合大部门制改革直接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减少执法部门数量。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快推进嘉峪关市、定西市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全省有序推开。深入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构建权责清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2016年制定全省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具体方案。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并公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裁量基准的采纳情况和理由,推广行政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图片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确保各个执法环节有据可查。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制定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科学编制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在办公场所公示,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2017年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开展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所有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公开公示。2018年年底前,分别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跨部门的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执法信息互联共享。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加快行政执法数据的开发与利用,推进与微信、手机APP等移动互联网公共平台的对接,进一步完善便民、高效的行政执法查询系统。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开展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通过遴选公布典型案例,指导行政执法。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积极探索信息披露、违法记录公示、诚信褒扬、失信惩戒、告知承诺等信用管理服务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严格确定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资格审查、人员考试、证件管理、信息查询等网络化管理。2016年年底前,各地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规范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理顺辅助执法关系。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形式,积极探索由社会力量承担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挠行政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特别要确保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全面落实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每年开展专项检查,对不严格执行的单位依法查处。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保障机制,推行岗位定期轮换等工作制度,对长期在一线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省财政厅、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6、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科学设定监督职责,严密设置监督程序,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2018年年底前,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履行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询问和质询,及时研究处理相关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按时办结率达100%。配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进行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2016年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对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职责。重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并及时向法院、检察院书面反馈。(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8、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健全完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案件办理程序、责任追究和结果通报等制度。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督促纠错力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推进全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力争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审计职业化、规范化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大对依法行政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9、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社会参与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政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各种监督投诉渠道。2018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公众监督平台,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建立社情民意测评机制,定期开展行风政风测评。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善用、善待媒体,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信访局、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0、全面推进政务公开。2016年出台我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制定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依法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和即时通信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全面提升应对社会舆情的能力。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政务服务网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能。(省政府办公厅、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1、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强化对违法行政的纠错和问责,完善问责程序,明确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审批、送达、执行等各环节要求,提高问责效果,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审计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2、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治方式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助救济等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构筑全方位、动态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健全重大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预警监测和处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和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能力。2016年出台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改进和加强重点矛盾纠纷清单化管理工作,2016年制定重点矛盾纠纷的界定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探索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组织邀请律师、心理辅导师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加大普法力度,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家庭活动,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使人民群众能够便捷及时地得到法律援助服务。(省综治办、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环保厅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制度,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由政府集中受理、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制度。健全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重大、复杂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听证审理,引入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督办等办案纠错手段,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注重运用实地调查、调解、和解等方式,努力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财政厅负责)

34、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推进行政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衔接工作。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建立行政裁决案卷,将裁决申请、处理结果等情况归入案卷,努力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受理、办理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案件,不得拖延、推诿。在设区的市组建仲裁委员会,创新案件审理机制和方式,加强仲裁工作队伍建设,深化仲裁服务方式创新,加强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仲裁社会影响力。(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人社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5、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2017年年底前,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在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逐步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交通事故、医患、劳动以及消费、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省司法厅、省综治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6、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切实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全面推行“阳光信访”,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规范网上信访工作流程,对群众公开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接受群众全程监督。完善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体系,实现信息网上录入、流程网上管理、活动网上督查、绩效网上考评。积极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推行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注重从个案中发现政策不完善、不落实,工作不规范、履责不到位等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和责任追究的建议。(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7、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在考察干部时,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重要内容,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通过挂职、干部交流、引进人才等方式,为市、县、乡三级政府领导班子配备法律专业背景好或法律工作经历丰富的副职成员1名。通过群众反映、检查考核、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的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及时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负责)

38、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进一步完善学法制度、拓宽学法内容、提高学法实效,切实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省政府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至少1次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省级执法部门至少组织1次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加大法律知识培训在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所占的比重。(各有关部门,市、县级政府,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机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9、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察测试制度。2017年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治能力考察测试制度,把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引导和督促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逐年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试题中法律知识试题的比重。2018年全面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40、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依法办事过程中要向当事人讲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促进政府工作人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2017年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4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法治政府建设中需要党委协调决策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报告,在党委领导下及时解决问题,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主抓重,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要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不少于2人。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专职法制员。市州政府执法任务较多的部门设置法制工作机构,县市区执法任务较多的部门配备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在编在岗的实际工作人员必须到岗到位,不得兼职挪用。确保政府立法、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注重法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业务能力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人才交流渠道,建立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部门与党内法规工作机构、立法机关、司法部门之间的人才交流机制,加大交流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2、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同步推进。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2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重要问题列入政府常务会或部门办公会研究解决。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1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3、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要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加大分值权重。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所占分值不低于考评总分数的10%,创新考核方式,引入外部评价机制,提高考评的客观性和公信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牵头协调作用,全面抓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调查研究、推动落实工作,牵头做好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或群众、媒体反映的问题线索,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4、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加强事关法治政府建设的课题研究,扩大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积极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建立评选退出机制,大力培育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注重实效,制作法治公益广告、普法小故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素材,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加强法治广场、法治公园、法治长廊等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建设,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本方案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纲要》中要求2015年完成的工作,在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检查验收。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并履行好本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并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作为牵头单位和负责单位的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要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开拓进取、履职尽责、久久为功,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扎实全面开展,确保按时完成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任务,为法治甘肃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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