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 流动厨师需登记

30.09.2015  13:58

    新华网甘肃频道兰州9月30日消息 9月29日上午,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试行)》、《甘肃省食品配送管理规范(试行)》将于10月1日与新《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召开新闻发布会。

    甘肃省食安办副主任、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庆邦对两个试行《办法》和两个试行《规范》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情况做了介绍,目前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于加工场所简陋、清洗消毒设施缺乏、原材料采购渠道混乱、食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食品安全意识低等问题,是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环节和监管的难点、重点领域。

    据了解,《办法》和《规范》明确了农村集体聚餐将实行双报告制度,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根据就餐人数由食药监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同时规定对于流动厨师实行登记制度,对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建立流动厨师档案。流动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换发健康证,定期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核准发放登记证(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2年,《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1年,有效届满可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各级食品要求监管部门对各类仓储场所、仓储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内容、要求等。如,提高日常巡查频次,依法取缔和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未经备案的食品仓储场所。

    《甘肃省食品配送管理规范(试行)》将使用食品配送车辆运输、配送、销售食品的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和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确定为食品配送商,对其配送车实行“五个统一”(统一备案、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统一制度、统一承诺)的登记备案管理,对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车辆发放统一编号的“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

( 编辑:王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