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30.10.2014  10:07

  原标题:《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12月1日起实施——防职务犯罪增警示提醒等措施

   中国甘肃网10月30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穆光鸣)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检察院联合举行实施《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程世强先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继明先生分别向媒体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程世强介绍,今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力求从我省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总结近年来反腐败工作的新经验,适应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格局、机制、重点的新变化、新要求,内容主要侧重预防方针、预防机制、责任考核、预防措施和工作保障等方面。

  现场提问

  问题1 《条例》明确规定采取查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等方式,对被选拔的人员进行廉政考评,请问检察机关如何推进这项工作?

  高继明:我省自2006年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以来,将查询记录作为招录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依据,旨在避免干部“带病提拔”,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关,进一步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社会功效。下一步,省检察院将通过与组织人事部门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这项制度落到实处并且规范执行。

  问题2 《条例》增加了“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等预防工作措施”,请问基于哪些原因设立这项规定?

  高继明:这次《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新增加了一项具体的工作职责,就是“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等预防工作措施”。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建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制度,基于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属性的运用。就是紧密结合执法办案,紧扣检察各业务环节,通过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对依据举报工作规定和刑事诉讼法进入举报、初查、侦查、公诉环节,尚未构成犯罪,但存在职务犯罪隐患或者非规范职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提醒、纠正和防范,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

  为依法规范适用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等预防工作措施,检察机关将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这三项预防工作措施适用于不同情形: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评估后,认为没有初查必要,但存在非规范职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警示提醒;对初查后未达到立案标准,作出不立案决定,但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训诫督导;对立案侦查后,因情节轻微,作出撤案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责令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