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前要查廉政杜绝带病提拔

30.10.2014  05:08

    兰州晚报讯(记者方言)12月1日起,我省新修订的《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开始施行。10月29日,在省人大常委会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程世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继明通报了该《条例》的修订情况,并共同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今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这次修订从我省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总结近年来反腐败工作的新经验,内容主要侧重预防方针、预防机制、责任考核、预防措施和工作保障等方面。据程世强介绍,此前,我省部分市州检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协作,共同探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延伸运用于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将查询记录作为招录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依据,一些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前都积极向检察机关查询被选任干部的廉政情况。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有利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因此,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这一方面的内容。《条例》第九条第(五)款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采取查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等方式,对被选拔的人员进行廉政考评,建立考评责任制,对考评失察的要追究责任。《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还明确规定,对易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定期交流或轮岗。

    程世强说,我省自2006年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以来,已累计受理查询218460次。将查询记录作为招录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依据,旨在避免干部“带病提拔”,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关,进一步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社会功效。

    下一步,省检察院将通过与组织人事部门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这项制度落到实处并且规范执行。

    此次修订,《条例》还增加了一项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等预防工作措施。高继明说,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建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制度,是基于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属性的运用。对尚未构成犯罪,但存在职务犯罪隐患或者非规范职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提醒、纠正和防范,可以达到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