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修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预防工作由“软任务”变为“硬要求”

29.10.2014  19:32

人民网兰州10月29日电(吕守奎)29日上午,记者从甘肃省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9月26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共24条,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从甘肃省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总结了近年来甘肃省反腐败工作的新经验,适应了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格局、机制、重点的新变化、新要求,内容主要侧重预防方针、预防机制、责任考核、预防措施和工作保障等方面。并明确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地方、部门和单位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实现了预防工作由“软任务”到“硬要求”的转变。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程世强介绍说,《条例》的修订,是新时期全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措施,是不断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例如,将原条例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修订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条例》新增加了第五条、修订了第十五条,更为明确地体现了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预防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非公企业、学校、家庭共同参与预防工作,形成预防事务有人抓,预防工作成网络的大预防格局。

同时,针对个别部门和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状上存在认识不到位、工作不重视、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条例》把预防工作纳入地方、部门和单位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使得预防工作由“软任务”变为“硬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作为第六条第一款。这一规定将使国家工作人员的预防职责及接受监督义务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的预防责任进一步强化。

此外,为使预防经费保障更加规范,《条例》明确作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同时要求其他预防单位也必须保障所需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