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逻辑,平时表现不好就不是见义勇为?
近日,曾在江苏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任职的张豪爆料称,去年4月,他曾参与过当地一次救火行动,当时与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对老夫妻。去年4月22日的媒体中,确实提到了当时冲入火场的是徐远平、张豪、徐相兵和高德军。然而,在那之后,当时参与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获得了荣誉,而张豪的名字却莫名“失踪”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名参与救火的同事。(据11月11日《现代快报》)
对此,石庄镇城管中队黄书记说,张豪这个小伙子表现不好,之前还曾殴打过群众。在申报时,有群众举报他工作时吃拿卡要;如皋市公安局一名负责人表示,张豪被“刷下”的原因,的确是因为其之前表现不好。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一名工作人员称,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要符合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选标准,社会反响好、群众认可,且一贯遵纪守法的见义勇为人员。
张豪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平时表现卡住了他获得见义勇为荣誉。若如此,那么,突发事件到来,自认为平时表现不好的人,就没有必要再见义勇为了?因为他们即使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也不能获得见义勇为称号,不能得到奖励。这样的见义勇为政策,无异于鼓励平时口碑不好的市民,关键时候宁可见死不救、袖手旁观,也不要实施见义勇为。可想而知,这一推理的结果,反证张豪的行为未获得见义勇为奖励,要多荒唐有多荒唐,要多可怕有多可怕。
见义勇为者平时的表现,并不影响他们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也不应该影响他们获得见义勇为称号和奖励。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是对专一单项行为结果的奖励,而非对当事人的综合考量。只要其行为符合《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奖励标准,就应该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和保护,地方或所在单位也不应该戴着有色眼镜,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当事人的长相、身高、平时表现等,与是不是应该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结合起来。
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受到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者,是市民群众学习的榜样,也代表了单位或地方形象,应该是没有缺点的完人。这与我们对英雄形象的认识有关,也与错误地理解和鼓励见义勇为的政策有关。见义勇为是在突发事件中的“现场表现”。换言之,“平时表现”再好,在突发事件面前也可能畏缩;平时表现不好,在突发事件面前敢于冲在前面,就应该授予见义勇为荣誉,获得相应的奖励。
事实上,发生在张豪身上的事情,远比不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糟糕得多。据悉,去年8月13日,如皋市石庄城管中队被表彰为如皋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而那时,他的名字就从“冲入火场救人”一事中被抹去了。如此不顾客观、有意取消张豪见义勇为行为事实的做法,张豪不服,包括被救老夫妻在内的所有市民群众,也会感到疑惑与郁闷。即使张豪不能得到见义勇为荣誉,抹去他参与救人的事实,也是很不明智、很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