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见义勇为与平时表现好坏有何干系?

12.11.2014  14:47

  近日,曾在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任职的张豪向现代快报爆料称,去年4月,他曾参与过当地一次救火行动,当时与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对老夫妻。之后,当时参与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获得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而张豪的名字却莫名“失踪”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名参与救火的同事。张豪找领导要个说法,领导说他平时表现不好,所以没给他申报。(11月11日《现代快报》)

  在获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4人中,原本张豪的名字却被另一名队友“顶替”了。去年4月22日,当地媒体关于那次火灾的报道中,确实明确提到了当时冲入火场的4人中有张豪的名字,而在去年8月13日,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如皋市石庄城管中队被表彰为全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一文,在“城管队员救老夫妻”这一基本事实的表述中,对当时火灾中的救人的4人当中张豪的名字“神秘失踪”了,取而代之的则变成了另外一个队友。见义勇为是一个十分严肃的事情,这么严肃的事情容不得开半点玩笑,基本事实应该准确,不然就失去了严肃性,表彰也就失去了意义,更是挫伤了真正的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从这一点上来讲,见义勇为没有明确谁可以做,谁不可以做,更与之前的表现好坏没有关系,关键是看危难时刻能不能冲上去。张豪平时表现怎么样,我们无从知晓。就算如他的领导所说的那样,“平时表现不好”,但在火灾现场,他能不顾个人安危,与3名同事一起冲进火海,救出了一对老夫妻,这种表现就是真正的见义勇为。反之,如果一个人平时表现再好,但在危及到别人和自己生命财产的时候,临阵脱逃,那只能反映出这种人的虚伪。所以,这个城管领导以张豪平时表现不好为由,没有给他申报“见义勇为”这个荣誉,显然有违表彰见义勇为的本意。

  再说,见义勇为者,都不可能是一张白纸,什么错都没有犯过。正如张豪所说,“不管自己以前是何表现,自己救人之举确是事实,自己的曾经,不该成为自己申报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卡口’。”如果一定要求见义勇为者必须没犯过错误,那么,肯定会打击很大一部分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来,也无形中剥夺了之前有犯过错误的人“立功表现”的机会。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是见义勇为行为之一。因此,正如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彭其军律师所说,“张豪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可以肯定的。该《条例》中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所以,张豪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和保护”。既然张豪的行为肯定是见义勇为行为,那么有关部门应该还张豪一个公道。

  希望各地在申报表彰见义勇为时,不能被见义勇为者之前的表现捆住手脚,应当基于见义勇为这一基本事实,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表彰和奖励,从而让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中来。特别应该鼓励一些曾经有过缺点错误的人积极见义勇为,为社会作出贡献,使他们从表彰奖励中找到更多的自我价值。

  文/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