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新增责令纠错等三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30.10.2014  10:04

    原标题:《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新增责令纠错等三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记者从10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实施《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新增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三项措施以预防职务犯罪。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程世强介绍说,修订《条例》是新时期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措施,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同时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延伸运用于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将查询记录作为招录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依据,以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全省检察机关于2013年开始,主动探索推进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三项措施,对群众和社会有反映的192人进行了警示提醒;对存在不当履职隐患的234人进行了训诫督导;对履职有过错的87人责令纠错,发挥了积极有效的预防作用。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继明说,200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调查1796次,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3523件,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宣传28029次,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18460次,向各级党委报送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452份,其中258份被当地党委主要领导批示。各级检察机关今后要以《条例》的修订实施为契机,依法把涉及公共权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等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损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重点,积极开展预防调查,促进预防、保护服务等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高继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条例》新增了“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等预防措施”,这三项措施适用于不同情形: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评估后,认为没有初查必要,但存在非规范职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警示提醒;对初查后未达到立案标准,作出不立案决定,但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训诫督导;对立案侦查后,因情节轻微,作出撤案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责令纠错。(首席记者梁峡林 实习生马逸群)

    ■相关新闻

    民乐县民政局局长李少峰接受组织调查

    甘肃廉政网10月29日发布消息称,张掖市民乐县民政局局长李少峰在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现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而此前,张家川县建设局副局长马银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也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首席记者梁峡林 实习生马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