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
21.01.2015 16:12
本文来源: 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 甘建工〔2014〕464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增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及《甘肃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并就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做出书面承诺。 (二)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1-5),明确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6)。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签署《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原《承诺书》仍然有效。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公示牌,公开各责任主体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监督管理,督促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同时,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承诺制度的,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对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同时,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甘建工〔2011〕181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标牌应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主立面3米以下、2米以上,不影响美观的明显部位。住宅工程应设置在单元入口外墙一侧,公共建筑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完成永久性标牌的制作与安装工作。 (四)工程交付使用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标牌进行管理和维护。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备案机关提交建筑物正立面照片一张,永久性标牌近距离照片一张,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 三、建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信息档案内容包括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基本信息内容以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姓名、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号等为主要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及时记录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准确填写《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附件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连同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信息档案制度。已开工及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应补签《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和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附件: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书 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5.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6日 附件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对按规定必须招标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4.将设计文件送有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及时向施工现场提供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工程有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再实施。 5.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6.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7.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交付使用。 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按规定制作安装永久性标牌。 9.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0.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 1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建设单位留存。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身份证号码 | ||
项目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码 |
附件2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3.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勘察工作,及时整理、核对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的真实性、代表性,保证勘察成果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勘察文件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4.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勘察问题,积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保证签署的验收结论准确可靠,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勘察单位留存。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承诺人(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 年 月 日 | |
身份证号码 | ||
项目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码 | ||
执业资格 | ||
执业资格证号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承诺人(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 年 月 日 | |
身份证号码 | ||
项目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码 | ||
执业资格 | ||
执业资格证号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承诺人(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 年 月 日 | |
身份证号码 | ||
项目经理 | ||
身份证号码 | ||
执业资格 | ||
执业资格证号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承诺人(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 年 月 日 | |
身份证号码 | ||
总监理工程师 | ||
身份证号码 | ||
执业资格 | ||
执业资格证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
施工许可证号 | 建筑面积 (投资规模) | 平方米(万元) | |||||||
结构类型 | 建筑层数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质量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 | |||||||||
责任主体 | 单位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执业资格 | 执业资格证号 | 履职时间 | |||||
建设单位 | |||||||||
勘察单位 | |||||||||
设计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施工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备 注 |
本文来源: 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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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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