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及不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路、重点和举措

23.09.2014  16:59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

  近年来,我市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各依法行政责任单位坚持依法行政,用法治方式履行职能、推动改革发展,进一步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法治政府建设氛围日渐浓厚

  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机制,对依法行政工作年初有计划、年中有落实、年末有考核检查,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每年年初都印发全市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对市政府依法行政年度重点推进工作进行筹划,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年中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中全面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评选“十佳案卷”;年未严格组织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同时,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每年都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依法行政培训,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等法律知识培训制度,以举办报告会、专家论坛、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班、公务员网上学法、行政审判案件旁听活动等形式加强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2008—2013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争创省、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并率先在全省建立起了区县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基层执法单位三类分层级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评议考核标准体系,全市各级各部门踊跃争创,形成了依法行政推进争先创优的热潮,6年来,17家单位被命名为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30家单位被命名为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今年4月,省政府发文对全省201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了通报表彰,全省4个设区市政府和14个县(市、区)政府被命名为“2013年度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市政府和下城区政府、桐庐县政府名列其中,法治政府建设走在了全省前列。

  (二)政府决策水平不断提升

  各级各部门不断规范决策程序,努力提升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努力实现决策中有论证、执行中有监督、执行后有评价、决策失误有追究的全程制约机制。坚持政府重大决策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把政治协商纳入重大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健全决策咨询制度,推进开放式决策、参与式决策,2008年起,我市探索建立了市民代表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新模式,并开始尝试市政府常务会线上线下互动交流,民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方式更加直接。我市还不断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政策效应跟踪评估,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扩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社会公共事业等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和完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定出台了《杭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三)制度建设质量切实提高

  近年来,我市注重围绕中心工作,发挥立法在改革创新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立法,共制订出台和修改地方性法规81件、地方政府规章125件,努力实现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立法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我市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接轨国际的商务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供了优质的制度保障。我市还注重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增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执行和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错必纠,5年来,对报备报审及公众提出异议的规范性文件的纠错率达7.8%,努力确保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制度建设的质量得到了切实提高。

  (四)社会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我市围绕打造“为民、务实、清廉”人民满意政府的总要求,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不断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不断提高。去年开始,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我市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继续精减审批事项,合并审批职能,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两批共清理削减行政许可事项118项、非行政许可事项330项,削减了51.3%。我市还实行管理重心下移,围绕利民便民、增强基层功能的要求,完善市、区(县、市)、镇(街道)三级行政服务体系,推进镇(街道)办事服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投标中心建设,积极推进中心镇和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城乡社区管理服务网络,推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取得整体、持续提升。

  (五)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

  近年来,我市以深化规范行政裁量权、纵深推广行政执法说理、积极推行行政指导柔性执法等为抓手,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2010年,市县两级行政机关率先在全省全面完成了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行政处罚项目和制定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等工作,梳理出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事项6449项,占比率达到92.86%;率先在全省开展了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制定出台了全国第一部系统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指导规则》。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以及《决定》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我市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加快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促进综合行政执法,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增强了基层执法能力。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制度与机制建设,以结果公开促执法规范。

  (六)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不断完善

  我市加强各类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充分发挥信访、综治、维稳、法制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反应,切实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了社会的总体稳定。着力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和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着力落实行政复议监审、听证、专家参与制度,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不断提升。近五年来,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案件4253件,其中通过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方式直接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145件,通过复议调解、和解等方式成功协调处理的893件,综合纠错率约为24.4%,案结事了率约85%,行政复议维权、监督、维稳的制度功能突现。我市还积极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严格履行行政应诉责任,按照《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积极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能,当好各类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老娘舅”,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推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仅去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市各级通过开展行政调解的方式,协调矛盾纠纷共75076件,涉及行政争议3693件,民事纠纷70737件,涉案金额近2.6亿元,调解成功66578件,调解成功率达88.7%,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履行率为99.5%。

  (七)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不断提升

  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认真执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强化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落实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关乎民生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并向社会公布。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在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基础上,统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和编码,统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流程,开展网上申请、办理、反馈、咨询、投诉等服务,全市基本实现行政权力事项全覆盖。做好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满意率。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认真处理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加大纠错力度,杜绝有件不备和违法文件出台的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56号),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做到有错必纠。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评议考核。

  二、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与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法治建设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相比,与《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相比,我们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法治政府建设理念及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是法治意识树得不牢,部分领导干部不善于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矛盾。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但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在法律法规基本覆盖的前提下,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命令式行政,凭经验办事,想当然决策,特别在一些重点、难点工作推进中,不能很好地平衡与兼顾履行任务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关系;有的领导干部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认为只要结果正确就可以了,习惯从美好的愿望出发去处理和解决问题;有的基层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认识不足,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和整体推进以及对市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年度重点工作的推进缺乏主动性,缺乏实质举措,组织推进工作呈现模式化、套路化,停留于口头承诺。据统计,近几年来,近1/2以上的区、县(市)政府对每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无筹划、无部署、无要求,依法行政工作推进迟缓;超过1/3以上的市级部门对每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无考核检查,导致依法行政工作落实与不落实结果都一样;2/3以上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部门几年内从未召开过依法行政相关工作会议。

  二是现有的对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体系只列入了行政案件撤销、败诉一项考核指标,而对依法行政的过程和上级要求的落实不注重,导致对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和衡量其依法行政工作的程度和水平。而且,也未将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市政府综合考评,这间接导致区、县(市)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不重视,致使部分区、县(市)政府取消对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或虽有考核却不纳入本地政府的综合考评,进而导致区、县(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滞缓。同时,对市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分值在市政府综合考评中所占比重较小(占4.5分,其中0.25分为“安全保密执行率”的分值),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全局性、基础性、重点性工作的地位不相匹配,在近几年省政府对我市依法行政考核的反馈中,就多次对我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没有逐年加强而是不断削弱提出批评。

  三是对行政复议工作和队伍建设重视不够,远没有发挥出其作为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行政行为,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依法解决行政纠纷的作用,尤其是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人员不健全,能力建设问题突出,与中央提出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的要求有差距。

  (二)对行政决策规范化的重视度不足,政府信息的公开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对决策程序规范的重视度仍显不足,有的基层政府和部门未出台相应规定;有的即使出台了规定,但形式大于实质,照搬照抄上级文件。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有时重视不够,流于形式。专家论证的独立性、自主性不强。重大决策的人大监督与公众参与明显不足,特别是决策前与民众的交流沟通、决策中的民众参与、决策后对民众的宣传解释都较为欠缺,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无法得到较好实现。决策评估反馈和违法错误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的也不严格。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按照法定要求仍显不足,如有些基层政府和部门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没有做到常规化和长效化,公开信息碎片化、短期性和滞后性问题严重;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包括实体场所及网络公开平台,均缺乏日常维护,更新不及时;对依申请公开缺乏负责协调、统筹、监督的统一机构,经常导致申请无门,受理申请也大多没有回执或通知,申请人难以查询处理进程等。

  (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增强

  目前,我市基层行政执法力量整体薄弱,在简政放权以后,“人随事走,财随事转”没有及时跟进,导致粗放式行政执法的产生;有些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已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标准,在执法的各个环节中不注重说明理由,不注重行政指导方式的应用,专注于专项整治、突击检查、运动式执法,将相关行政相对人排斥在行政管理之外,导致了行政执法力量投入与执法效果相差甚远;有些部门为了年底考核群众评议不失分,放松执法标准,导致了严格执法流于形式;有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超越职权或没有职权依据作出行政行为、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近几年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结果表明,每年仍有多数政府和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被责令履行、被确认违法,导致了该地区该部门复议案件纠错率、诉讼案件败诉率、执法有效投诉率长年居高不下。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手段,有些政府和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和程序上存在着突出问题。

  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缺乏必要性论证,有些法律、法规、规章对某个事项已有明确规定,但有些政府和部门为了体现对该事项的重视而照抄、照搬上位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的甚至以完成年底考核任务为由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是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方面,拟发文件的内容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或是直接与上位法规定相悖,或是扩大、缩小上位法规定的界限范围,或是超越上位法规定的权限;部分文件内容有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增设义务的倾向;有些文件内容部门或地方保护倾向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是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方面,有的基层政府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不健全,特别是透明度不足,大量文件的制定只征求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而未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即使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其方式也相当单一,以座谈会为主要形式,极少采取听证会等其他形式,制约了普通公众的参与度,而且被征求意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选定,代表性不够强,不一定能畅所欲言。同时,部分政府和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或备案,如去年的依法行政考核,通过抽检区、县(市)政府和市级部门的发文登记本及门户网站,发现未上报法律审查或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101件,其中区、县(市)政府11家共62件,是上报备案的1.3倍,市级部门15家共39件,是上报审查的1.1倍。另外,大量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缺乏及时评估清理,出现内容僵化或与新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各级各部门据此作出的各种行政行为不合法、不合理,不仅导致行政行为被复议决定或被法院的判决、裁定撤销、改变、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等,也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

  (五)法制机构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不相“匹配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目前,我市市级部门基本设置了法制机构,主城区已于2012年单独设立了法制办,萧山、余杭和5个县(市)法制办仍属于区、县(市)政府办的挂靠机构(合署)。从整体上来看,我市在法制机构设置和工作开展过程中,机构配置和人员配备还相对薄弱,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不相匹配,无法满足正常履职的需要。

  一是人员落实不到位。各区、县(市)政府虽有法制机构设置,但人员配置却参差不齐,多的5—6人,少的只有2人,而且与政府办合署办公的区、县(市)法制办工作人员多为兼职,相当一部分精力要承担政府办的其他工作,致使有的区、县(市)一些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无法完成,严重影响了要求较高、日益繁重的法制工作的优质完成。

  二是专业要求不到位。有些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从一般行政岗位调入的,没有相关的法律专业背景和实践工作经验,在处理具体涉法事务时,往往不能适应工作任务的要求。

  三是乡镇政府未落实专人负责法制工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要重视乡镇法制工作,落实工作人员,明确相应责任,切实做好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目前,我市乡镇一级政府及其部门基本上未落实专人负责法制工作,致使大量的处于政府工作最前线、直接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需化解各种矛盾和解决各种纠纷的行政管理工作缺乏法制的支撑。

  三、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路、重点和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省政府制定下发了《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和《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试行)》,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和考评标准,我市作为浙江省省会城市,必须带头运用法治思维引领改革,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才能有效保障“杭改十条”的顺利推进。

  (一)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的养成

  第一,要把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经常化。真正使领导干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深化对法治的认识,明确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依法办事表面上看会束缚手脚,但从长远看是成本最低、矛盾最少、最为理性平和的处理方式。要自觉养成合法思维、程序思维、责任思维和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严守权限、内容、手段和程序合法的要求,确保依法实施。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的要求:“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遵循并落实好。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培训,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的考核,不断促进依法行政的养成,使之真正成为法治建设的实践者、引领者。要严格执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实施细则。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行政责任制,对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行为承担责任后果,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失职必问责。

  第二,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和《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试行)》,市政府应将区、县(市)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纳入综合考评,与对市级部门的法治建设(依法行政)考评构成完整的考评体系。同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把市级部门法治建设(依法行政)考评结果在市政府综合考评中所占的分值比重提高(7分左右)。

  第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机制,做到将依法行政任务与经济发展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使依法行政真正成为政绩考核中的一项硬性指标。各级行政首长要增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带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工作中的一切问题,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和规范发展行为,克服依法行政工作是可有可无或可为可不为的错误思想,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从根本上解决副职分管自己不管,平时不做考核提要求的问题。

  (二)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对健全、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权力,防止政府越位、缺位与错位,让行政行为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用法治来保障公信力,提升执行力。

  一是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进一步依法做好政府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及政务平台网“两单一网”工作,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及时、充分、正确履职。

  二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清理、削减、优化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省市下放项目,提高办事效率。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加强网上政务服务、电子监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县乡两级服务中心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是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将政府工作流程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全面重构,政府活动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打造阳光政府。大力推进重点领域政务公开;细化公共财政、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的公开项目,强化社会监督;推进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督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一是要不断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制定《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要求,合理分配决策权限,各区、县(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落实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事关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管理重要事项,由人大做出最终决定。强化合法性审查,涉及法律问题的行政决策应当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作出决策。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严格实行决策前预评估、实施中跟踪评估和实施后绩效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决策启动、修正补充、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之一。完善专家评估论证,重要决策涉及技术上不确定事项时,应当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并通过优化专家遴选机制,要求专家利益申明、公开专家讨论记录等方式确保专家的中立性和评估的透明性。扩大决策的公众参与,拓展征求意见的渠道,扩大听证范围,明确听证记录的法律效力,健全意见反馈处理程序,增强公众意见对决策的约束力。特别是要将决策与责任挂钩,实行严厉的问责纠错制度,严肃追究违法错误决策的法律责任,实现重大决策法治化目标。

  二是要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通过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通过减少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的基层执法力量,提高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的执法能力。通过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积极推行说理性执法,广泛开展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法律、业务及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和考核,进一步规范执法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提高执法的规范化程度,切实做到党的十八大报告所要求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是要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进行严格的必要性论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内容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合法性、合理性。要增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制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条款,应当逐项说明制定的法律依据并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文件内容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

  (四)强化依法行政工作监督

  第一,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及时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强化行政层级监督,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

  第二,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加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和“三统一”制度,认真处理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加大纠错力度,杜绝有件不备和违法文件出台的问题。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落实持证执法。加强行政复议的纠错功能,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和创新行政调解机制,健全“政府负总责、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严格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56号),做到有错必纠。做好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满意率。

  第三,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强化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效能。首先,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提高基层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理顺其体制,明确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为同级政府的常设办事机构,并单独设立,以利于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中担负的重要职责。其次,要真正切实加强法制机构的干部队伍建设,合理核定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及时充实专业人才,为依法行政构建坚实的组织基础,以主城区为参照标准,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编配5—6人,乡镇政府特别是中心镇(街)编配1—2人,以使法制机构充分发挥其作为政府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更好地协调、指导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使依法行政工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完善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