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06.09.2015  17:57

      《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7月10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上讨论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本《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简介如下:
      一、为什么修订《办法
      2008年《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建立统一完善的备案监督体系、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原“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近几年来,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有效期制度、评估制度、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制度等,这些新制度、新做法需要在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制度规定中予以明确和规范。因此,为适应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促进我省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和参考外省经验,在认真调研、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将原“管理办法”的35条,修改、充实为现在的 45条,使《办法》内容深化拓展,体系更加完备,亮点更为突出。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了原办法名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内涵未作界定,使用非常广泛,例如党委所发的文件也称为“规范性文件”,为了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区别,我们在修改中将原“管理办法”中的“规范性文件”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其为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是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步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能有效防止规范性文件政出多门、发文不规范等现象。《办法》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管理、统一发布等做了具体规定。
      三是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办法》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七条,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程序和具体要求做了规定,增加了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的具体时限,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构,对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协作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也做了具体规定。
      四是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办法》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以便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和不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保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适应性。在第十五条对有效期制度做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 “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同时,第三十八条对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五是明确细化了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达到制定目的,实现制度设计的管理效果及作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要求,《办法》建立了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原则、方式、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
      六是加大了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力度。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结合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际,《办法》在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对制定机关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的情形做了列举,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在第四十四条中,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贯彻实施的措施
      《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特别是要重点培训好办公厅(室)的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办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是要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应当本着确有必要的原则制定,内容切合实际需要。起草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起草过程中,应当对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充分论证,使制度措施切实可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再重复规定,照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不得出台。
      二是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程序。起草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途径,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公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规范性文件涉及《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5号)所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是要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各级法制机构要从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对拟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向制定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凡制定主体、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建议不予制定;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三)严禁违法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是要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
      二是要杜绝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权力。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不得变更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有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等行政权力的内容。除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收费。
      (四)全面推行“三统一”制度
      《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应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把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程序,搞好人员培训,确保“三统一”制度顺利实施。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三统一”工作,并将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纳入监管范围。
      (五)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和“三统一”制度的要求,对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废止无效规范性文件,对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并于今年年底前统一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从2016年起,每2年清理一次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进行修订、评估,重新发布。今后,有效期满又未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自动失效。
      (六)强化规范性文件后续监督管理
      一是要加大备案审查和纠错力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民利益为衡量标准,坚决制止违反法定程序、实体内容违规的文件出台。对在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定地方保护、市场准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彻底杜绝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损害法律尊严、危害人民利益的本位主义现象,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
      二是要规范报备工作。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发布机关应当按照《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备案,报备文件应当格式规范、材料齐全。政府法制机构发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相关备案要求或未按规定报备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依法予以撤销
      三是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预防和处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争议,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对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异议,要认真进行研究,文件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及时依法予以纠正,违法不当情形不成立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预防和处理规范性文件法律争议工作的监督指导,尽快制定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受理、审查、答复等机制作出规定。
      (七)切实加强《办法》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一是要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部门、下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按规定报送备案,以及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发法律争议等情形,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违法、不当规范性文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要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二是要开展专项督查。今年年底前,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政府督查室对各市州、省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各市州、省政府各部门要于2015年10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办法》和实施“三统一”制度的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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