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06.09.2015  01:40

    【本报讯】日前,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新闻通报会上获悉,据省政府法制办通报,《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暂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据了解,省政府法制办在充分调研论证、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将原“管理办法”的35条,修改、充实为现在的45条。其中,《办法》对有效期制度做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除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收费。

    《办法》还明确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从2016年起,每两年清理一次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进行修订、评估,重新发布。今后,有效期满又未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自动失效。                  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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