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未成年人权利最大化 应是家事审判的首位

09.03.2016  11:07

    原标题:省高院召开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座谈会 确定四地法院为试点法院 未成年人权利最大化 应是家事审判的首位

  “‘清官难断家务事’,但目前家事纠纷逐年增多,传统的民事审判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妥善解决家事纠纷的现实需要和形势要求,改革势在必行。”、“家事审判也相应地表现出调解优先”……3月7日,省高院会议室内,民事案件主办法官、妇联工作人员、高校法学教授你一言我一语,就甘肃省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召开专门座谈会。

  座谈会上,学习讨论了《甘肃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并就开展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性,合理科学设计家事审判改革的相关内容,初步选择确定试点法院等内容展开讨论。初步确定张掖市中院、榆中县法院、七里河区法院、华池县法院为试点法院。

  现状 家事案件数量逐年上涨 改革势在必行

  “家事案件多涉及夫妻、亲属这些私人领域,且具有高度的身份性和社会道德属性,人民群众对家事审判发挥权益保护、情感治愈方面的期待越来越高。用处理财产纠纷的诉讼程序解决涉及身份的相关问题,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家庭问题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激化社会矛盾。发挥家事审判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就改革的必要性,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治云介绍说。

  据了解,我省法院在2013年到2015年受理的一审家事案件总计101903件,分年度为36639件、39498件、44239件。家事案件在年度受理的全部民事商事案件总数中的占比达30.87%、29.75%、26.15%。据保守估计,我省法院每年审理的家事纠纷影响人群高达十几万人,其中很多还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家事是指涉及婚姻、家庭、亲属、家族之间的事件(或纠纷),多因身份关系或基于身份的财产关系而产生,并影响有关维持家庭、亲属、家族之间和睦和健全共同生活的所有事件。而家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各类案件(离婚、继承、收养等)的专门活动。家事审判也就相应地表现出调解优先,强化法官职权探知、自由裁量权,诊断婚姻状况,注重情感修复,结案后的延伸服务等方面的特点。”省高院少年庭负责人薛经华称。

  座谈会上,家事案件主办法官介绍称,过去,家事纠纷的类型主要是离婚、抚养、赡养、扶养、收养、继承。而现在,家事纠纷的类型还涵盖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婚生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探视权、涉老婚姻(即老年再婚产生的婚姻纷争)、涉农婚姻、涉外婚姻和收养关系等纠纷。

  改革 探索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调解机制

  会议现场,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新兰,张掖市妇儿工委办专职副主席石瑛就妇联如何做好家事调解作用做了相关发言,尤其介绍了,目前妇联做过的家事纠纷工作,并表示将协同法院将家事审判工作推进。如针对家暴认定难、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可探索让公安机关、妇联成为家暴证据固定的主体,完善家暴档案的建立,扩大家暴证据类型。

  张掖市中院、榆中县法院、七里河区法院、华池县法院相关负责人着重介绍了各法院目前家事审判工作的现状,以及就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建议。

  “探索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调解机制。家事案件应该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治云表示。会上,办案法官还提出,调解应该深入细致了解当事人的内心世界,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达到解开心结,彻底消除矛盾。在此基础上,试点法院还可以采取以下调解手段:一是调解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是劝离与劝和相结合。三是以家庭(族)会议促调解。

  座谈会上,省高院相关主办法官还提出,“探索符合家事案件内在要求的审理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强调当事人亲自到庭。”同时,还将重视,将审判职能从裁判职能延伸到家庭关系,尤其是夫妻关系感情的修复上来,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放在家事审判的首位。

  兰州财经大学教授吕春娟还就婚姻案件、抚养纠纷等家事案件中如何整合审判资源,有效审判做了相关说明。(记者董子彪)

( 编辑: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