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精准救助助推精准扶贫——《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解读

19.08.2015  13:42

  中国兰州网8月19日消息 7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临时救助等都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我省第一部全面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省民政厅厅长肖庆平表示,“《条例》对全面加强和改进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实施后,必将对推进精准救助、助推精准扶贫发挥重要作用,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产生深远影响。”

   围绕大局统筹规范精准救助有法可依

  我省省情特殊,集中表现在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多,仅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三项制度性救助就达430多万人,加上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各种应急性救助,全省年均救助人数约1200万,接近全省总人口的一半。

  近年来,随着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相继建立,“救助碎片化”的问题也随之出现,救助对象、标准、程序、目标等诸多方面不能有效衔接,多头救助、遗漏救助、重复救助等时有发生。统筹规范各类社会救助工作,是增强救助实效、有效改善基本民生的内在要求和必然手段。

  2014年2月,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并于同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整合到一部行政法规中,形成了“8+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破解“救助碎片化”问题提供了法制支撑。

  以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契机,我省抓紧调研论证,坚持以“精准救助”助推“精准扶贫”为着眼点和落脚点,及时牵头制定了《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主要是对“8+1”制度体系逐一进行细化和规范,使《条例》更加符合省情实际,更加便于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更加利于助推扶贫攻坚。

  省民政厅副厅长郭华峰介绍,《条例》共13章73条,不仅对“8+1”制度体系作了细化和规范,同时还突出了“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救助原则和“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救助方针,明确了对社会救助的全面监督管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是一部针对性、指导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地方性法规。

   适时调整救助标准“政策性脱贫”有了法制保证

  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了“1+17”的精准扶贫工作方案,《社会救助支持计划实施方案》作为其中一项,提出要逐年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确保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年年实现“政策性脱贫”。

  2015年,我省在完成“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为民办实事任务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全省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农村低保一类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3300元、二类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2808元。为此,全省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共136.4万人今年已全部实现“政策性脱贫”。

  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条例》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指导性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这一规定,为“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提供了法规支撑。不仅使全省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年年实现“政策性脱贫”有了保证,同时也为提高其他类社会救助标准奠定了政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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