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局:投资类公司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含“金融”字样部分经营范围不予核准

27.05.2015  03:39

   中国甘肃网5月26日讯  (本网记者 狄东阳 雷轶涵) 26日下午,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侯中甲介就《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等方面做出了哪些禁止性的或者规范性的规定回答了本网记者提问。

  侯中甲答到,他们在核定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时,将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并标注“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凡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其他涉及金融、银行等特许项目内容的或者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同时,《办法》还列举了13类明确禁止的内容,即投资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

  核定投资公司名称时,《办法》规定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不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

  记者也了解到,《办法》规定投资类公司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