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办法》三个层面“盯紧看牢”投资类企业

27.05.2015  12:00

  原标题:《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6月1日起施行

  三个层面“盯紧看牢”投资类企业

   中国甘肃网5月27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李杨)省政府新闻办昨日召开《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侯中甲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场提问  设定三个层面的管辖责任

  问题一:《办法》并没有对投资类企业设置更高的门槛,这样会不会弱化对投资类企业的监管?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实现“严管”目的?

  侯中甲:之前也听到一些声音,建议“抬高”投资类企业的准入门槛,但是这与有关法律的规定相冲突,与简政放权的要求不适应。《办法》虽然没有采纳这一意见,但设定了三个层面的管辖责任,即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协同责任。主体责任,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监管责任,就是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督管理投资类企业;协同责任,就是明确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

  下一步,工商部门将按照“严管”的要求,强化对投资类企业的监管。但“严管”并不是对市场主体“盯紧看牢”,更不是从严、从重、从快处罚,而是通过定向抽查机制、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从而严格依法管理,公正严明执法。其中,将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强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通过各部门联动响应,使失信的投资公司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获得荣誉等方面“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多部门联动 解决查处和认定“两张皮”

  问题二:由于投资公司非法集资行为的隐蔽性,给发现和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办法》对此是否设计出了一个好的解决途径?一旦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或者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违法企业将会收到怎样的处罚?

  侯中甲:这是过去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查处和认定“两张皮”,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缺乏分工和衔接上的工作机制。《办法》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今后,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如果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业非法开展金融业务行为的,我们将及时移交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来进行认定。对认定为非法集资的,由工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理。认定为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由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我们将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工商部门将重点对投资公司的虚假广告宣传和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下一步,工商部门将加强对媒体广告的监测和查处力度,责成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对店堂广告、街头散发的各类印刷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坚决封堵非法集资广告宣传或变相广告宣传。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对发布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

  投资公司拒不配合检查 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问题三:工商部门在日常检查或者是定向抽查中,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手段及时予以制止?对拒不接受检查的,又将如何处理?

  侯中甲:《办法》赋予工商部门“五项职权”,可以有效制止并保全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行为的证据。包括: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要求当事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拒不配合检查的投资公司,工商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并登报公告。同时,投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商部门将依照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