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

27.05.2015  03:39

    兰州晚报讯(记者方言)5月26日下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据介绍,去年下半年,全国多地发生投资公司非法集资和“跑路”事件,给涉事群众造成很大损失。受此波及,我省部分地区也有多个投资公司“跑路”,涉嫌非法集资,给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隐患。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安排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组织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集中清查整顿行动,有效打击了违法经营。

    企业名称应与经营范围相对应

    据介绍,为从制度上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问题的发生,受省政府委托,省工商局代拟起草了《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投资类企业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

    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凡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其他涉及金融、银行等特许项目内容的或者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

    非法集资将被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投资类企业被认定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由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企业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投资类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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