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纠正水电站违规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全省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做好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进一步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评估全省水电站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生态环境整治措施。
2.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治,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3.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部门协作、责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水电站业主落实整改直接责任。
4.完善机制、规范发展。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完善水电站建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现有水电站的监督管理,严控新建项目。
(三)总体目标。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关停退出;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全面整改;完善水电站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解决我省水电站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水电科学有序发展。
(四)完成时限。 2019年底前完成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连山国家公园水电站整治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大熊猫国家公园水电站整治任务;2022年底前完成其他自然保护区水电站整治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其余水电站整治任务。
对涉及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水电站,依据相关调整办法和工作进度,适时调整完成时限。
二、主要任务
(一)问题核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在前期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核查项目是否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是否履行了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电力系统接入、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用地审批、林地征(占)用、保护区准入、电力业务许可等手续,是否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二)评估论证。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水电站业主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可对单个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对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生态环境部门对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不按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水电站,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示。
水利部门组织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复评,审核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落实情况,复核引水流量,按照枯水期、丰水期两个时段核定最小下泄流量。
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能性等,以河流或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提出水电站退出、整改或保留的评估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台账。
(三)分类整治。
1.退出类
(1)退出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水电站,列入退出类,关停退出:
一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
小型水电站关停退出,其中在自然保护区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或建成时不在核心区、缓冲区,后因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至核心区、缓冲区的水电站,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期退出,退出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23年。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或省级审批的大中型水电站,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的重大民生工程,由省水利厅、省林草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需要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主动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
二是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
三是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破坏严重的;
四是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
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
六是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且无法落实市州人民政府综合评估结论提出的相应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的;
七是达到或超过合理使用年限且未进行升级改造的。
(2)退出措施。退出类水电站不允许其发电上网,设施设备应全部或部分拆除,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的水电站以外,均应封堵取水口、拆除闸门,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影响;未拆除的建筑物,应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
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遵循“谁核准谁撤准、谁审批谁撤批”的原则,由原核准、审批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撤回或注销关停退出水电站有关核准、审批手续。
2.保留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水电站,列入保留类,规范运行:
一是依法依规履行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是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
三是已安装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引水泄水计量监控设备,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
四是水电站业主已对电站周边生态环境进行了恢复治理。
3.整改类。未列入退出类、保留类的水电站,列入整改类,整改有关生态环境问题。
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以及缺少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电力系统接入、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用地审批、林地征(占)用、保护区准入、电力业务许可等手续的水电站,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职责处理处罚,并根据综合评估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指导水电站业主完善相关手续。对未按期竣工验收的水电站,由核准部门予以处理,并组织验收。
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采取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引水泄水流量监测设施、建设生态小机组、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复评核定的流量值下泄生态流量,引水泄水流量数据实时传输至监管平台,实现在线监管和预警管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危及正常运行及公共安全的水电站,限期落实安全措施,完善管理运行制度,确保水电站安全运行。
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水电站,采取对应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生态修复措施。
对周边山体存在严重破坏的水电站,由水电站业主组织编制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征求林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复后组织实施生态修复。
(四)严控新建。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编制或修订流域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且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环评和项目联动,对新建水电项目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停建和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全部重新进行评估。新建水电站按照“谁核准谁监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建设、验收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甘肃省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人民政府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出任务要求,靠实落实责任,统筹协调推进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
(二)靠实整治责任。 水电站业主是造成水电站生态环境破坏的直接责任人,对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必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整治直接责任,建立整治档案,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市州人民政府对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对退出类水电站,逐站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资金来源等,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整改类水电站,逐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人,督促水电站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严格整改,整改一座、销号一座;对保留类水电站,强化运行监管,确保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草、能源监管、电力等部门负责违规建设、违规运行水电站的处理处罚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建立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台账,实行清单销号、进度通报和动态管理。对整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水电站要挂牌督办,主动向社会公开整治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将水电站整治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对整治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进展缓慢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通报批评,必要时组织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州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底前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四)建立长效机制。 以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为契机,加强全省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不按核定的引水流量取水、不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等问题的水电站,按照《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健全水电绿色可持续评价管理制度,鼓励打造绿色可持续水电站。市县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用于水电站综合评估及合法退出补偿。补偿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进行。
附件:1.甘肃省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任务分工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甘肃省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周学文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 杨陇军 省政府副秘书长
魏宝君 省水利厅厅长
成 员: 孟 开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陶英平 省工信厅副厅长
钟 义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闫子江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翟自宏 省水利厅副厅长
妥建福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张世虎 省林草局副局长
王 毅 敏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行 舟 国家电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翟自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组成人员,承担全省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的日常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2 | |||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任务分工表 |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主要成果和完成时限 |
一、问题核查 | |||
1.在前期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核查项目是否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是否履行了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电力系统接入、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用地审批、林地征(占)用、保护区准入、电力业务许可等手续,是否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问题核查,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市州自然保护区水电站问题核查情况报告 |
二、评估论证 | |||
2.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水电站业主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可对单个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对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生态环境部门对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不按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水电站,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示。 | 省生态环境厅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2020年6月底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 |
3.组织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复评,审核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落实情况,复核引水流量,按照枯水期、丰水期两个时段核定最小下泄流量。 | 省水利厅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已完成水资源论证复评 |
4.以河流或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提出水电站退出、整改或保留的评估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台账。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 | 2020年9月底前完成综合评估,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市州自然保护区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综合评估意见 |
三、分类整治 | |||
(一)退出类水电站 | |||
5.退出类水电站不允许其发电上网,设施设备应全部或部分拆除,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的水电站以外,均应封堵取水口、拆除闸门,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影响;未拆除的建筑物,应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2022年底前完成关停退出;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延期退出的水电站,原则上不得超过2023年完成关停退出 |
6.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遵循“谁核准谁撤准、谁审批谁撤批”的原则,由原核准、审批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撤回或注销关停退出水电站有关核准、审批手续。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2021年6月底前完成审批手续核销 |
(二)整改类水电站 | |||
7.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水电站,由核准部门处理处罚。 | 省发展改革委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2021年6月底前完成处理处罚 |
8.对缺少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电力系统接入、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用地审批、林地征(占)用、保护区准入、电力业务许可等手续的水电站,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职责处理处罚,并根据综合评估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指导水电站业主完善相关手续。 |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2021年6月底前完成处理处罚; 2021年12月底前完善手续 |
9.对未按期竣工验收的水电站,由核准部门予以处理,并组织验收。 | 省发展改革委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2021年6月底前完成处理;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验收 |
10.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采取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引水泄水流量监测设施、建设生态小机组、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复评核定的流量值下泄生态流量,引水泄水流量数据实时传输至监管平台,实现在线监管和预警管理。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 持续推进 |
11.对存在安全隐患,危及正常运行及公共安全的水电站,限期落实安全措施,完善管理运行制度,确保水电站安全运行。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省水利厅、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 |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
12.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水电站,采取对应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生态修复措施。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
13.对周边山体存在严重破坏的水电站,由水电站业主组织编制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征求林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复后组织实施生态修复。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省林草局 |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
(三)保留类水电站 | |||
14.加强对保留及整改完成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的后续监管工作。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 持续推进 |
四、严控新建 | |||
15.依法依规编制或修订流域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 |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 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 |
16.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且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 | 省发展改革委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17.坚持规划先行,规划环评和项目联动,对新建水电项目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停建和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全部进行重新评估。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 持续推进 |
18.新建水电站按照“谁核准谁监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建设、验收工作。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持续推进 |
注: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外水电站整治任务分工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