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06.02.2015  10:03

 

中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第十二届八次全委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第十二届八次全委会议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党组主体责任作为重要战略举措,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以厘清责任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制度为根本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有力抓手,着力构建党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条 责任主体。中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是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厅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厅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厅管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党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能,履行好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融入到各自工作之中,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干部职工的日常监管,教育党员干部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相关负责人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第三条 履责要求。按照党组积极负责,党组书记自觉尽责,班子成员主动担责,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厅党组十二条规定,坚决反对“四风”,扎实推进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组的责任。厅党组是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党风廉政建设有责、负责、尽责。

(一)谋划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的部署要求,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协调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工作。

(二)研究和决策。研究讨论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决议。

(三)审议和监督。每年至少1次听取和审议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对班子成员和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给予指导。

(四)选人用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教育机制。

(六)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强化结果运用。

(七)报告请示。定期向省委和省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重要问题及时向省委和省纪委请示。

(八)支持保障。全力支持驻厅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并为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党组书记的责任。党组书记是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一)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二)统筹协调。对厅党组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同时对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三)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四)监督检查。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厅系统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及时掌握班子成员及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

(五)示范引领。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执行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第六条 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管、协调推进。

(一)主动研判。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2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围绕形势任务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二)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厅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厅党组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分管范围的业务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实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位。

(四)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据上级反馈、群众信访举报、审计检查等提供的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员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加强教育引导,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五)及时汇报。每半年向厅党组和党组书记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第七条 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组织落实厅党组安排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二)研究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三)加强制度建设,将廉政建设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始终,制定规范透明、公开廉洁的业务管理流程,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督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八条 严明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坚决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九条 坚持党要管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认真落实《中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厅系统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健全“不想腐”的教育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第十条 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干部管理法律法规,严格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认真执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拓宽干部选任视野,确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二)加强组织审核把关。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职关。严把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关,对反映问题未经核查的不得决定任用,对经核查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选人用人监督。认真落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选人用人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深入推进联村联户、效能风暴和先锋引领行动,运用和转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不断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一)加大正风肃纪力度。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厅党组十二条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作风规定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问题。

(二)拓宽联系群众渠道。认真贯彻执行《中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和《中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进一步完善密切联系群众工作的规定》,结合双联行动和业务工作,组织党员干部下基层“接地气”,主动征求意见,到基层深入开展调研,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

(三)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建立健全回应社会关切服务基层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管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政公用事业、住房公积金等领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第十二条 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一)建立民主决策和集体领导制度。建立厅党组及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决策和集体领导制度,确定议事决策的原则、明确议事决策事项、规范议事决策程序、严格决策结果执行、严肃责任追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确保政令畅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对于保留和承接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审批环节、程序、内容和时限,全部进入省政府政务大厅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做到“阳光审批”;对于已经下放的审批事项,切实加强监管,做到放而不乱。

(三)推进权力运行公开。严格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公开规定》,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岗位职责、权力运行流程和各项业务办事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四)加强岗位风险防控。完善风险岗位分类监管防控机制,建立岗位廉政风险防控职权目录,科学评价岗位廉政风险,强化重点风险岗位监控和责任追究惩戒。

(五)加强权力行使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严格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落实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明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必须如实报告。

(六)加强项目资金资质审批监督管理。健全完善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细化和完善厅系统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厅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报告制度。建立资质审批并联审批制度,完善资质审批接办分离制度,全面推行“阳光审批、网上办公”,及时公开资质信息,从制度上杜绝行政相对人与管理人员直接接触;实行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制度,落实风险岗位避险措施。

第十三条 坚决惩治腐败。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

(一)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判机制,紧盯资质审批、项目安排、资金分配、选人用人等权力集中、廉政风险高的部门和岗位,紧盯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环节,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加强案件线索分类管理,加大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重点查办贪污贿赂、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

(二)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剖析重大典型案件,以案反思、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治和警示作用。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判。成立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判领导小组,定期进行廉情分析,确定阶段任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判机制。一是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基础信息资料,对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要月分析、季督导、年总结。二是探索建立科学的廉情测评办法,举一反三,把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三是建立党员干部廉政度、勤政度和群众满意度“三位一体”的综合廉情指数。真正做到干部情况数据化、廉政档案标准化、动态廉情规范化、决策过程流程化,坚持个体预警和单位预警相结合,切实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着力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建设管理体制;加快编制完成省域城镇化规划,积极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试点,统筹就医、就学、养老、低保、保障性住房等,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推进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加快棚户区改造建设;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研究和资金安全监管,充分发挥公积金对解决缴存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支持作用;积极推进完成厅属国有企业改制脱钩工作。

第十五条 做到表率引领。厅党组班子成员、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

(一)管好班子。认真落实加强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组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提出改进作风、加强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时指出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整改,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带好队伍。全面贯彻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和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加强党员干部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日常考核评价与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三)管好自己。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积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

 

第四章 主要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紧紧围绕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健全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完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动重点任务落实;不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七条 细化分解责任。根据省委和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进行图表式细化分解到各责任部门和单位,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第十八条 层层传导压力。建立约谈和谈话提醒制度,厅党组书记每年至少分别约谈1次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基层党组织、社会团体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提出相关要求,形成以一把手抓一把手为主线、上下贯通有序的责任链条;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处室、部门、单位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厅党组书记或党组有关负责同志对新提任领导干部任职谈话时,都要明确提出履行“两个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第十九条 落实履责报告。厅党组每年初以书面形式向省委和省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组书记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情况。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每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厅党组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情况。厅系统各基层党组织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每年向厅机关纪委报告1次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重大情况、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密切联系群众。厅党组及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每年至少1次专题研究信访工作,提出措施办法,推动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个人诉求和行业监管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班子成员认真批阅群众来信,定期接待上访群众,主动下访了解重点信访案件情况,协调解决包案负责的信访疑难问题;厅党组及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班子成员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认真倾听双联点贫困群众、服务对象、离退休老同志和新闻媒体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督导检查。厅党组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督查重点,纳入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之中,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强化问题导向从实督导,聚焦重点对象从细督导,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推动任务落实。

第二十二条 落实考核评价。开展述职述廉述作风活动,厅党组结合年终考核,听取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三述”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班子其他成员也要在相应工作总结会上进行“三述”并接受民主测评。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度,厅党组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报告厅党组,由党组书记向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面对面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严肃责任追究。对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发生重大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情形。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一)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

(四)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

(五)对省委、省纪委、厅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六)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存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十)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治理不力的;

(十一)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二)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和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厅直属单位党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厅管各社会团体按照本办法要求,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主题责任,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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