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意见

01.07.2015  11:08

                                                          甘政发〔2015〕5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甘发〔2014〕23号),现就我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甘肃、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切实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强化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打造良好的法治政务环境,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使政府职能全面履行、行政决策依法作出、行政立法科学民主、行政执法严格规范、行政权力监督有效、行政管理公开透明、社会矛盾依法化解,努力构建现代政府治理体系,到2020年基本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打造良好的法治政务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打造职权法定职责明晰的管理服务环境。

  1.依法界定政府职能,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强化市州、县市区政府执行职责。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推进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2.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推动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公共服务投入,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按照构建与现代政府职责体系相适应的组织体系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优化机构编制配置。及时研究制定机构改革中新组建部门、职能调整部门的“三定”规定,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鼓励市县探索实行多样化的机构综合设置模式。(责任单位:省编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责任单位:省编办牵头,省直各部门负责)

  5.加快推进覆盖从省到县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权力、落实责任主体、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积极推进政府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一站式”网上办理和“全流程”效能监管。(责任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打造程序严密风险可控的行政决策环境。

  1.健全完善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甘政令字〔2015〕115号),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

  2.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政府协商。探索建立协商事项目录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等的沟通协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立法、设定决策议题、进行决策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3.设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专家队伍,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实现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制度全覆盖。试行政府法律专务制度,制定相关配套规则,逐步配备法律专务。(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牵头,各市州政府负责)

  4.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制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倒查办法》,加强对行政决策落实的监督,对违反决策规定、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5.建立完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具体工作办法,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考核,确保决策科学有效。(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打造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制度建设环境。

  1.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履行职能,将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政策和措施,通过政府立法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要依照《立法法》和立法程序相关规定,做好新授予立法权的市级政府立法准备工作,积极有序开展市级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

  2.改进政府立法方式,完善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建立立法计划项目征询和论证制度,有针对性地选择立法项目。探索多元化的立法起草机制,涉及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逐步由政府法制机构为主导组织起草。对专业性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立法项目,可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积极开展立法评估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3.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完善立法听证和专家咨询制度。改进立法调研和论证机制,建立立法联系点制度,听取、收集立法意见,拓展基层组织和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健全立法协调协商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4.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制定和完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循环经济、新能源产业、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完善文物和遗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科技创新改革方面的立法,加快推进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和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立法工作。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建立地方立法清理长效机制,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情况,及时清理有关法规规章。(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打造精简效能保障有力的体制创新环境。

  1.创新执法管理模式,推进综合执法。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关于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合理配置执法力量,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或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快推进嘉峪关、定西市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全省有序推开。(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2.完善市县政府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省级政府部门的执法队伍,除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外,都要逐步实现执法权下移和执法力量下沉,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实行属地化管理。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3.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完善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统一考试,取得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4.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对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管,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收费收支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和执收执罚部门收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5.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3〕10号),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全程监管廉洁高效的执法环境。

  1.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通过执法检查、联合执法和媒体曝光等有效手段,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典型违法行为的执法和查处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2.完善和细化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记录规则和保存、查阅程序。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制定执法细则和操作流程。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系统执法流程图,统一规范本系统执法文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3.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重大执法决定须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4.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标准,推广行政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各执法部门要将所执行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负责)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细化各执法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打造科学有效相互配合的执法监督环境。

  1.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依照规定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报送备案,配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进行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案件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2.拓宽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省市县三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建立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3.加强对政府、部门内部权力的制约,科学划分和确定不同部门和岗位的事权,确定需要重点进行权力制约的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范围,明确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严格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4.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纠错追责力度,建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专项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5.强化专门监督,严格行政问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积极探索省以下各级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强化行政问责,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透明便捷为民的办事创业环境。

  1.引导和带动各部门“晾权、简政、提速”,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审批目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及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流程、环节和办事时限,实现阳光操作,提升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2.突出政务公开重点,加大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等财政资金情况的公开力度。完善土地房屋征收、保障房分配、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全面公开教育招生、供水供电、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信息,方便公众了解查询。(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3.严格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4.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省市县三级政府分别建立本级跨部门的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执法信息互联共享。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文书网上公示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一律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八)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打造齐抓共管和谐稳定的社会治理环境。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化法律“七进”活动,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农民的普法教育。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增强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等司法执法实践的法治教育功能。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创建活动,弘扬和培育法治精神,提高普法实效,引导公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2.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在全省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3.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把法律援助事业作为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和力量,逐步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加的法律援助需求。(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4.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整合化解社会矛盾资源,依法分流涉法涉诉来访事项,严格实行访诉分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依法逐级表达诉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责任单位:省信访局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5.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逐步推行由政府集中受理、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制度,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改进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注重运用实地调查、听证、调解、和解等办法,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作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和办法,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细化责任,按步骤、分阶段、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任职履行好本地区、本部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把打造法治政务环境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年度工作,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强化目标责任。建立科学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纳入其中,确保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中所占比重不低于10%,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坚持“年初部署、年中督查、年底考核”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建设法治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强化法治意识。持之以恒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广泛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继续探索依托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开展法律培训教育,提高各级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使他们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行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成为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中坚力量。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和落实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中心组学习、会前学法、干部培训、个人自学等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探索建立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绩考核的办法。(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强化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机构设置。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切实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机构的规格、编制,队伍的素质、能力与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机构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要加强政府法制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和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6月20日,省政府发布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是省政府贯彻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为全省各级政府今后五年内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一个全面的、管总的指导性文件。
      一、出台《意见》的主要目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是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省委贯彻落实意见)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全面规划和总体部署。出台《意见》的主要目的就是贯彻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贯彻落实意见,承接落实中央和省委所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全省政府系统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打造法治政务环境作出全面的、系统的、更具可操作性的具体安排。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构成
      《意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力求保持与中央和省委精神的高度一致,工作目标的设定上,既突出了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要求和新任务,又紧密结合了我省实际。第二部分为工作任务,基本思路是围绕打造“8个环境”,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贯彻落实意见中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所有目标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位。包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立法、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8个方面,内容涵盖了依法行政工作各个方面和层次。第三部分是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从组织领导、目标责任、法治意识和队伍建设4个方面作了简洁明确规定。为了厘清职责,靠实责任,保证所确定的任务和措施都能够落地生根、执行到位,《意见》对第二、三部分确定的工作任务都明确了牵头单位和负责单位。
      三、《意见》亮点内容解读
      《意见》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精神,针对我省依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除完成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的规定动作外,其中不少为创新性举措,有的甚至走在了全国前列。以下择其亮点部分,简要介绍。
      明确提出打造法治政务环境。法治政务环境是近年来提出的一个面向社会公众的新概念,主要指社会公众在与政府接触的过程中,对政府的依法管理和服务的感知,简单说,就是公众觉得政府怎么样,是否符合法治的标准。打造法治政务环境就是要做到行政机构依法设立、行政权力依法取得、行政程序依法设定、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责任依法承担,保障行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防止行政权力盲目扩张和滥用,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规定不可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良好的法治政务环境是一个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前提和重要软实力,法治政务环境的打造和形成,将进一步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行政决策是政府行使权力的起点和关键环节,相对于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行政决策涉及面广,且有些影响力会持续存在,因此,对决策合法性的要求也应该更加严格。为保障决策的合法性,《意见》设置了合法性审查、法律专家咨询及法律专务三道保障措施。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要求设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实现市州、县区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制度全覆盖。《意见》还提出实行法律专务制度,逐步配备法律专务。该制度是借鉴北京、上海等市的经验,在政府法制机构设立法律专务职位,负责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与企业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业务性质相似,法律专务的配备是为了增加政府法制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
      强力推进综合执法。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些领域,对某项违法行为,省级、市级、县级都有执法权和执法队伍,因此,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推诿扯皮情况经常出现。针对此种现状,《意见》提出要出台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省级政府部门的执法队伍,除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外,都要逐步实现执法权下移和执法力量下沉,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实行属地化管理。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执法权和执法力量下沉,找准了导致问题的执法体制病根所在,四个领域外的省级执法队伍全部进行改革的力度不可谓不大,足以彰显省政府推进综合执法的坚定决心。
      规范行政执法方面。在我国,约80%以上的法律、所有的行政法规和约90%的地方性法规都由政府来执行,行政执法量大面广,直接关系着法律的实施效果,影响着群众分切身利益,规范行政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头戏。总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提出了既细致又具操作性规范措施。执法程序方面,《意见》要求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记录规则和保存、查阅程序。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制定执法细则和操作流程。执法文书的规范对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具有立竿见影的关键作用,《意见》明确,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系统执法流程图,统一规范本系统执法文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指出,重大执法决定须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监督。《意见》还提出,推广行政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各执法部门要将所执行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向社会公布。
      推进政务公开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审批目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及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流程、环节和办事时限,实现阳光操作,提升政府公信力。一些事业单位、公共企业单位所掌握的信息关系着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切身利益,但其信息公开程度一直不高,影响了群众生产、生活的方便。为解决这一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意见》要求,全面公开教育招生、供水供电、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信息,方便公众了解查询及监督。为方便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意见》还指出,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文书网上公示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一律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确定了有力的保障措施。“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见》从强化组织领导、法治意识、目标考核和队伍建设四个方面对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作了明确要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是衡量政府工作绩效和干部政绩的主要标准,是上级对下级的重要“指挥棒”,是下级做好某项工作的主要压力、动力来源。《意见》要求,确保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中所占比重不低于10%。政府工作任务繁多,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已经表明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确定不低于10%的考核比重,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尚属首家,彰显了我省落实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态度和决心,更加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有效解决法治建设的动力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但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不足也是现实问题,为此,《意见》明确,要切实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机构的规格、编制,队伍的素质、能力与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正在于,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政府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意见》针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量身定制的一项项规定,正是组成这个制度笼子的一道道藩篱,也是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行使的护栏和界桩,《意见》的实施必将对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务环境的形成产生有力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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