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07.01.2016  17:19

(2015年12月1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理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既关系国家政权稳固,又关系人民群众福祉,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作出工作部署,为我们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着眼长远建机制,脚踏实地抓落实,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取得了新成效,总体保持了全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社会转型步伐加快,劳动关系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既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和重大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风险。从宏观经济走势看,经济结构不断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涌现,同时全省经济发展进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经济增速趋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较严峻。从劳动关系现状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工作基础不断夯实,劳动者依法维权、理性表达诉求的意识不断增强,同时随着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劳动用工需求发生新变化,劳动者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易发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央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贯彻中央的战略决策和重大部署,坚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精心谋划,狠抓落实,努力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二、正确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突破口,把维护职工基本权益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深入推进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团结广大职工,为实现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建设,健全完善配套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劳动维权机制和民主管理机制,推动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综合施策,多管齐下,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坚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加强工资支付监控,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实名管理、欠薪清偿责任、失信惩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六项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完善和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四)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和服务,督促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对占用休息休假时间的应依法给予调休或者补偿。建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加班协商机制,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进一步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防止变相延长劳动时间。

  (五)依法维护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设备防护用品投入,夯实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基础,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水平。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日常监管,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强化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深入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增强劳动安全卫生意识和能力,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进一步加强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劳动保护等工作,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适时调整井下作业、高温和露天高空作业等工种的津贴标准,提高职工劳动保护待遇。

  (六)依法维护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依法为各类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计划,与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须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务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七)依法维护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水平和文化知识水平,鼓励和发展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行动,通过师徒传授、能人带动、技能竞赛、跟进服务、上门鉴定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全省企业职工技能水平。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本企业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按2.5%提取。企业用于开展职业培训的经费可列入成本开支,符合条件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八)依法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落实。依法对企业落实劳动者基本权利情况及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职工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社会保险福利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等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维护和落实。全省每两年组织一次劳动者基本权利落实情况集中执法检查,各市(州)、县(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地区劳动者基本权利落实情况执法检查。

  四、全面推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

  (九)完善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以中小企业以及餐饮、物流、中介、建筑、家政等行业为重点,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十三五”期间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5%以上。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制定出台全省劳务派遣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确保全省使用派遣工的企业使用派遣劳动者比例降低到10%以内。定期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整治和监管,有效纠正虚假派遣和变相自我派遣、将直接用工转劳务派遣、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

  (十)完善并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认真落实《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指导企业与职工依法就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定额、工作条件、女职工特殊保护、技能培训等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贯彻落实《甘肃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职工工资增长和企业负责人工资增长联动机制,使企业负责人薪酬与本企业职工工资保持在合理水平。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统一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集体协商代表业务知识培训制度,加大协商代表培训力度,提高集体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鼓励各地探索区域(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签订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

  (十一)进一步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各地都要于年内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推动三方机制向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延伸,夯实工作基础。各地要进一步明确三方机制职能,扩大协商范围和内容,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五、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十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健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会前报告、职代会议案预告、职代会决议“票决制”、职工代表竞选、述职评议、工作质询等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裁减安置方案等必须依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十三)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推进国有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企业负责人和职工薪酬水平、企业重大决策事项、企业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以一定方式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完善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手机短信和微信平台等多种形式的公开。

  (十四)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法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国有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合法形式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监事享有和其他董事、监事同样的权利。严格保障职工董事、监事的法定权利,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六、着力完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预防调处体系

  (十五)健全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协作机制。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实现“两网化”城乡全覆盖,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由阶段性监察向常态性监控转变、重点监察向全面监察转变、被动受理向主动服务转变。加大日常巡查力度,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六)健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办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达到80%以上。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断提高基层自我预防和化解纠纷的能力。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和辅导力度,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积极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十三五”期间,市(州)级劳动人事仲裁院建院率达到90%以上,县(区)级达到80%以上。建立健全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仲裁员的聘任、解聘管理,对案件受理、处理重大或者疑难案件仲裁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加大仲裁办案督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仲裁办案效能和质量,提高仲裁的权威性和准确率,促进案件仲裁终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制度体系,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预防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十七)健全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各地要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对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本地区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争议。各市(州)、县(区)要抓紧建立劳动关系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七、努力优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环境

  (十八)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读,引导职工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加强现代科技文化知识普及,引导职工努力提高素质能力,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推动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

  (十九)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尊重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通过塑造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依靠人、发展人和服务人的文化环境氛围,有效激发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职工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关心职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加强企业文体娱乐设施建设,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二十)引导企业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帮助他们树立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用工意识,自觉做到守法经营、合法用工。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人文教育,提高人文精神,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帮助职工排忧解难。探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营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

  (二十一)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服务,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审批事项的工作效率,为市场主体释放更多的创新创造空间。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服务优惠政策、财政支持政策等落实落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强技术支持,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二十二)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规政策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完善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配套政策,加快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劳动保障监察、企业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方面的制度,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治保障。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促进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把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提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化水平。

  (二十三)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宣传力度。坚持典型带动、先锋引领,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主流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凝聚放大社会正能量,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大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

  八、切实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合力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各级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二十五)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市(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劳动关系专门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加强劳动关系队伍能力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培养和提高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法律知识运用能力、争议调处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合理配置编制资源,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六)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面和工作覆盖面。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群团建设服务企业党建,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以群团组织为依托,机构上对应设置,人员上交叉任职,工作上统一协调,做到组织共建、活动共搞、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共建互促,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工会民主产生机制,建立直选工会主席制度,积极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二十七)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积极扩大创建活动的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道、社区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格局。确立全省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标准,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评估制度。扩大创建活动成果运用,把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强优企业等政府表彰奖励事项的重要指标。完善激励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认真总结和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扩大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引导各类企业自觉参与创建活动,营造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氛围,不断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