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操作指南
一、主要背景
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提出“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财政部、工信部、保监会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即《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在装备制造领域进一步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和市场应用。
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产品,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由于其技术复杂,价值量大,直接关系用户企业生产经营,在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面临市场初期应用瓶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二、重要意义
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有利于研发制造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提高技术装备的市场应用效率;有利于用户企业损害赔偿及时到位,解除用户企业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提高国家装备制造行业竞争力,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对促进装备制造业高端转型,打造中国制造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坚持政府指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府实行普惠政策,建机制、搭平台,将财政资金由直接补贴转变为间接激励,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激发保险功能,放大财政资金功效,以市场化方式转移和分散风险,增加用户采购首台套的信心,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实现制造业、保险业互利共赢。
三、保费补贴
(一)补贴流程:
(二)补贴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投保的制造企业,于2015年5月1日至5月15日提交申请保费补贴文件。其中,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重要企业通过集团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对申请材料核实后,应于2015年5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文件。”
“2015年4月30日以后投保的制造企业,于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申请补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于每年9月底前将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补贴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三份)。其中,申请表须附电子版文件,有关证明材料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具体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3)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5)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7)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补贴额度: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于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需为本通知第五条列明的装备)投保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保险方案
(一)保障内容:
质量风险: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三包责任
责任风险: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保险装备因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装备自身损坏或人身伤亡、其他财产损失,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除外责任
1、原因除外:
常规除外:故意行为、战争、核辐射、自然灾害等;
用户单位的安装、操作或使用错误;用户单位对保险装备进行拆装、改装、修理;保险装备召回;
关联企业之间就保险装备本身损失提出的索赔。
2、损失除外
常规除外:雇员、罚款、间接损失、精神损害、合同责任等;保险装备正常保养、检修的费用;
保险装备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保险装备对船舶、飞行器、石油钻井平台造成的损失;
在修理、更换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保险装备进行的性能改进、优化、升级所产生的额外成本、费用。
(四)收费方案
保险费=保险装备交易金额×基准费率×调整系数
基准费率对应的每次事故保险装备损失责任限额及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为保险装备交易金额。
基准费率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为20万或10%,以高者为准。
(五) 索赔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索赔申请书;
3、用户单位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材料;
4、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造成残疾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5、造成保险装备损坏的,应提供损坏情况说明、维修费用清单、费用凭据;
6、造成保险装备以外其他财产损失的,应提供损失清单、费用凭据;
7、被保险人与用户单位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具体投保内容由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五、保险服务机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作为我省首台套项目保险主要承保人,也可组成共保体承保,其服务人员名单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项目领导小组 | ||||
姓 名 | 职 务 | 手 机 | 固 话 | |
组长 | 刘保军 | 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 | 13993168862 | 0931-8413305 |
副组长 | 朱进虎 | 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责意险部经理 | 13309489940 | 0931-8487713 |
组员 | 李 安 | 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理赔中心项目专员 | 18693258770 | 0931-8455967 |
组员 | 贺俊达 | 日常工作联系人 | 13609352944 | 0931-8489352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联系人:重大客户部总经理孟庆旭 0931-2105210 13919002852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联系人:渠道总监李晓晖 0931-8593058-529065 13893285965
六、注意事项:
1、企业生产的首台套设备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5年版)》内的项目,才能享受保险补贴,否则,国家财政不予补助。
2、参与投保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保费补贴材料,因企业自身原因逾期,责任由企业自身承担。
3、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指导目录》的企业,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对接承保。
4、不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指导目录》内的企业,可以提供产品参数及相关说明,申报工信部争取列入《目录》,才能享受此项政策。
5、如还有要咨询的企业可在网站查询,也可联系我委。
省工信委联系电话:0931-4609257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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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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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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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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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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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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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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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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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 研发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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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主营收入(万元) |
| 研发经费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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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研发中心 | 有□ 无□ | 境内制造基地 | 有□ 无□ | |||||
投 保 装 备 情 况 | 投保装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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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装备用户名称 |
| 投保装备数量(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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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金额(万元) |
| 保险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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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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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投保装备 主要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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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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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装备研制、 交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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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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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