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 省扶贫办 关于全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的考核办法

22.07.2015  10: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精准扶贫的新精神新要求,促进贫困县以更加精准的思路、方式和机制深化扶贫攻坚,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组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改进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的意见》《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把扶贫开发作为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照对象、目标、内容、方式、考评和保障“六个精准”的要求,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推动扶贫攻坚任务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 坚持把扶贫开发成效作为检验和考核干部政绩的重点,着力在扶贫开发主战场培养干部、考察干部、选拔干部,把扶贫攻坚业绩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树立鲜明的用人导向。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两增加一减少。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的情况。

  第五条 三个基本保障。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即推进贫困村和贫困户水、电、路、房等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改善提高的情况;基本公共服务条件保障,即推进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提高的情况;基本社会保障,即落实新农合制度、执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加强养老院福利机构建设改善提高等情况。

  第六条 四个支撑。富民产业支撑,即发展特色种养业、文化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业,壮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产业合作社,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形式的改革进展及效果等情况;财政投入支撑,即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加大扶贫资金精准投入,加强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及管理等情况;金融资金支撑,即扩大涉农贷款增量,提高扶贫资金互助组织、农业保险、金融服务组织覆盖率,解决发展资金缺和贷款难等瓶颈问题的情况;能力素质支撑,即加大技能培训力度,促进就业创业等情况。

  第七条 相关工作。提升精准管理水平,加强减贫人口、返贫人口动态管理情况,精准扶贫到村到户实施计划情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等情况;扶贫工作机制创新情况和成效,以及当年其他扶贫开发任务完成情况。

  第八条 党的建设。领导班子重视程度,干部队伍作风状况,基层党组织建设,驻村帮扶工作队运转和作用发挥,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实行动态考核,以年度集中考核为主,平时考核和重点工作督查相结合。

  第十条 年度集中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采取省市组建联合考核组,一市一组的方式进行。考核组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和市(州)党委、政府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及市(州)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按照制定评价标准、县级自评、集中考核等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价标准。省直相关部门根据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研究制定当年评分标准,并负责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二)县级自评。贫困县(市、区)党委、政府对照承担的扶贫开发任务,形成自评报告。

  (三)集中考核。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集中考核,研究提出量化评价意见。

  第四章 结果评定

  第十二条 考核组在定量评价的基础上,辩证分析贫困县的发展成效和个人作用、主观努力和外部条件、当前工作和长远影响、前任基础和现任成绩,对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进行客观评价,研究提出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考核等次建议,并在市(州)范围内进行排序。

  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考核等次,由市(州)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考核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计算。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可评定为好,80—90分(含80分)的评定为较好,60—80分(含60分)的评定为一般,60分以下的评定为较差。

  第十四条 贫困县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可评定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评定为称职,60—80分(含60分)的评定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称职。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得分,直接作为县(市、区)党政正职政绩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 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产品质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排查化解突出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考核组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因素、准确界定责任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十六条 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等次建议,由考核组报省委组织部和省扶贫办审核,经省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省委审定。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结果,作为贫困县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减贫摘帽”的县(市、区),原有扶持政策不变,并给予奖励,党政正职予以提拔重用。

  第十九条 对基础条件差、扶贫任务重但工作努力、成效显著、考核名次进步明显的县(市、区)的党政正职,择优予以重用。

  第二十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好且排名靠前的县(市、区),党政正职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优先提拔重用。

  第二十一条 提拔重用的干部,可视情在本市(州)安排,也可在省直部门或其他市(州)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一般的领导班子,对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考核结果为较差的领导班子,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其他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采取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措施。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在省委领导下进行,考核期限为2015—2019年。

  第二十五条 市(州)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贫困县扶贫攻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领导,真正把精力、财力、能力向扶贫攻坚的主战场倾斜,定期不定期地及时研究贫困县需要协调解决的突出问题,强化扶贫责任、制定有力措施,加强动态监督、狠抓工作落实。

  第二十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加强考核指标的监测,对考核指标不能如期完成以及相关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跟踪督导,严肃问责查处。

  第二十七条 强化离任责任审计,对盲目决策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生态严重破坏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记录在案,分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58个贫困县(市、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的考核。贫困(市、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未纳入本办法考核范围的城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金川区、临泽县、肃州区、敦煌市、金塔县、阿克塞县、肃北县11个县(市、区)和已经“减贫摘帽”的县(市、区),党政正职的考核由省委组织部会同市(州)委组织部,按照《甘肃省县(市、区)党政正职政绩考核办法》考核;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市(州)按照有关规定考核。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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