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31.10.2014  11:53

  原标题:修订后的《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甘肃网10月31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记者 尤婷婷)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的修订对于我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积极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修订,力求从我省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总结近年来反腐败工作的新经验,适应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格局、机制、重点的新变化、新要求,内容主要侧重预防方针、预防机制、责任考核、预防措施和工作保障等方面。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推动社会化预防是“十二五”时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体思路之一,是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制度保障。故《条例》新增加了第五条、修订了第十五条,更为明确地体现了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预防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非公企业、学校、家庭共同参与预防工作,形成预防事务有人抓,预防工作成网络的大预防格局。

  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关于逐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长效机制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自2013年开始,本着预防为主、挽救在先的原则,主动探索推进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对群众和社会有反映的192人进行了警示提醒;对存在不当履职隐患的234人进行了训诫督导;对履职有过错的87人责令纠错,发挥了积极有效的预防作用,受到广大干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为了使检察机关推行和适用三项制度有法可依,故在《条例》第十一条增加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等预防工作措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