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02.02.2018 04:03
本文来源: 信息产业厅
工信部原[2017]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部署,严禁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继续做好产能置换工作,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经商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我部对《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2.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31日
本文来源: 信息产业厅
02.02.2018 04:03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铸造企业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8〕78号
信息产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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