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召开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宣贯座谈会

02.02.2018  04:03

 

为贯彻落实《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打好水泥和玻璃行业去产能攻坚战,严禁新上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有效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2018年1月29日,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在京召开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宣贯座谈会。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副巡视员吕桂新到会并指出,当前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经济运行呈企稳回升态势,行业经济效益大幅提高,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初见成效。但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还没有根本缓解,建材行业稳中向好的发展基础还不牢固,省级工信主管部门要强化“四个意识”,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真抓实干、抓好《办法》的宣传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工信部原材料司建材处介绍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首先,新修订的《办法》对原办法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加大减量置换力度,同时注重因地制宜、分业施策。水泥项目除西藏地区继续执行等量置换外,其他地区全面实施减量置换,平板玻璃项目延续原办法的置换比例。二是对用于置换的产能限定更加严格。用于置换的产能应当为2018年1月1日以后,经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项目建设手续不合规的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同时,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新建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监督。三是对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核定更加严格。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继续依据原办法附表推算。对跨省产能置换,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产能指标应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并在网上公告。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流程。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同时负责监督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确定项目实际产能。对涉及跨省置换的产能指标,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应与产能指标转出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做好衔接。

其次,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新内容:一是依托既有主体装置确不新增产能的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对依托现有主体装置,开展旨在治污减排、节能降耗而不新增产能的技改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生产企业要主动公告技改项目情况,承诺确保不扩大水泥熟料或平板玻璃实际生产能力,同时自觉接受监督。二是新上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玻璃企业要如实备案项目,同时主动公告项目关键主体设备,自觉接受监督。三是允许产能置换方案中存在“先建后拆”现象。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关停,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一年内拆除退出。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要切实监督和指导企业,守承诺重诚信,确保在新项目投产前,关停退出用于置换的产能,在新项目投产一年内拆除原生产线,并及时发布关停、投产、拆除活动公告,自觉接受监督。四是加大了惩处问责力度。对不执行产能置换方案的建设项目,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通报其不守诚信行为,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对行政机关可能发生的失职渎职、违法犯罪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与会代表结合各省工作开展情况对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普遍认为《办法》的政策性、可操作性较强,符合当前压减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过剩产能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从源头把控“严禁新增产能”关口,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办法》既体现了分业施策、因地制宜,又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部分重点企业和行业媒体共计40余位代表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