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效缓解空气污染

18.02.2016  12:45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春节前夕,酒泉市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通过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格监管手段等措施,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区两级政府通过发布公告,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多种媒介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宣传,大力倡导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积极引导群众理性燃放烟花爆竹,提倡购买和燃放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形成了全民互相监督,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经过市区两级的共同努力,以及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2016年春节期间(2月7日-14日)酒泉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得到了显著改善,优良天数为7天,与2015年春节期间相比,可吸入颗粒物(PM 10 )平均浓度为98微克/每立方米,下降49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下降33.3%;细颗粒物(PM 2.5 )平均浓度为35微克/每立方米,下降19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下降35.2%。与2015年同期(2月7日-14日)相比,可吸入颗粒物(PM 10 )平均浓度下降56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下降36.4%;细颗粒物(PM 2.5 )平均浓度下降26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下降42.6%。(酒泉市环保局  马玉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