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私人帮忙公司并不知情

07.12.2015  07:31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车主让汽车销售公司员工接车维修。可意外发生了,交警告知车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暂扣!事后,车主将汽车销售公司以及接车的代某和该公司员工吕某起诉至法院。七里河法院一审认为,车主与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修理合同关系,遂判令汽车销售公司返还白色保时捷轿车一辆,并支付保险费、车辆贬损费等费用共计38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昨日,记者获悉,12月2日,该案已在兰州市中院进行了的二审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宣判。

    事件

    车辆返修酿车祸被扣车主状告汽车销售公司让交车

    2013年11月30日,田女士从兰州新丰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丰泰公司)购买白色保时捷轿车一辆。2014年8月3日,因涉案车辆出现质量问题,田女士告知新丰泰公司员工代某,代某赶至武威市田女士的住处,将车辆接回兰州市进行维修。2014年8月20日,新丰泰公司员工吕某在驾驶该车辆测试性能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因此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简称安宁交警队)暂扣至今。因为车辆一直未交付,田女士将新丰泰公司以及该公司员工代某、吕某起诉至七里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新丰泰公司立即交付保时捷帕纳美拉白色轿车一辆(以该车辆购买时的标准为交付标准);新丰泰公司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70万元,其中包括保险费、鉴定评估费、车辆贬损价值、挂牌保证金、交通费、住宿费、其他损失;代某、吕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

    存在修理合同关系 返还车辆并支付贬损费等费用38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田女士的申请,七里河区法院委托甘肃中天司法物证鉴定所对涉案车辆自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4月15日的市场贬损价值鉴定为315000元,对该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贬损价值鉴定为48420元。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田女士虽与新丰泰公司未签订书面修理合同,但双方存在修理合同关系,被告吕某系新丰泰公司员工,其为测试车辆性能而驾驶涉案车辆的行为系其职务行为,其行为结果应由被告新丰泰公司承担。关于田女士诉请的交通费及住宿费均系间接损失,且其所有的涉案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应为日常生活中的交通工具,涉案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扣押,田女士应选择更为合适的交通工具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其不得要求被告进行赔偿。但上述费用系田女士无法使用受损车辆而发生,考虑到被告新丰泰公司致车辆受损的事实,法院酌定由新丰泰公司承担交通费2000元,对田女士关于住宿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兰州新丰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田女士返还白色保时捷轿车一辆(以2014年8月20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车况为交付标准);被告兰州新丰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田女士保险费、车辆贬损费、交通费共计384230.60元。

    二审

    汽车公司自辩员工接车一事并不知情

    一审宣判后,田女士和新丰泰公司均提起上诉。12月2日,该案在兰州市中院二审开庭。法庭上,田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唯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判决不当。对此,新丰泰公司表示,一审法院认为代某从田女士处取走车辆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代某到武威接车属于私人帮忙,公司并不知情。代某将车开回兰州后并未进入新丰泰公司维修而是将车停放在他处,从代某武威接车一直到吕某驾车交通肇事,新丰泰公司对二人的行为并不知晓。二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新丰泰公司认为,田女士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另外,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缺乏科学依据,损失计算有误。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新丰泰公司返还车辆,但新丰泰公司从来没有占有田女士的车辆,这显然是判决不当和无法执行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