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驾返修车出事故 汽车销售公司赔钱又赔车

07.12.2015  08:30

    原标题:员工驾返修车出事故 汽车销售公司赔钱又赔车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汽车公司员工驾驶车辆返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被交警暂扣,事后,车主田女士将汽车公司以及接车的代某和该公司员工吕某起诉至法院。七里河法院一审认为,田女士与汽车公司存在修理合同关系,遂判令汽车公司向田女士返还白色保时捷轿车一辆,并支付保险费、车辆贬损费等费用共计38万余元。宣判后,田女士和汽车公司均提起上诉。12月2日该案在兰州中院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返修车辆出事故 车主状告汽车公司

    2013年11月30日,田女士从兰州新丰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丰泰公司)购买白色保时捷轿车一辆。2014年8月3日,因涉案车辆出现质量问题,田女士告知新丰泰公司员工代某,代某赶至武威市田女士的住处,将车辆接回兰州市进行维修。2014年8月20日,新丰泰公司员工吕某在驾驶该车辆测试性能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因此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简称安宁交警队)暂扣至今。

    因车辆一直未交付,田女士将新丰泰公司以及该公司员工代某、吕某起诉至七里河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田女士的申请,七里河区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所对涉案车辆自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4月15日的市场贬损价值鉴定为31.5万元,对该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贬损价值鉴定为4.842万元。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兰州新丰泰公司向田女士返还白色保时捷轿车一辆(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车况为交付标准);被告新丰泰公司支付田女士保险费、车辆贬损费、交通费共计384230.60元。

    汽车公司辩称员工接车单位并不知情

    一审宣判后,田女士和新丰泰公司均提起上诉。12月2日,该案在兰州中院二审开庭。法庭上,田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判决不当。

    而新丰泰公司,认为代某从田女士处取走车辆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代某来武威接车属于私人帮忙,公司并不知情,代某将车开回兰州后并未进入新丰泰公司维修而是将车停放在他处,从代某武威接车一直到吕某驾车交通肇事,新丰泰公司对二人的行为并不知晓,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新丰泰公司认为,田女士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另外,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缺乏科学依据,损失计算有误。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新丰泰公司返还车辆,但新丰泰公司从来没有占有田女士的车辆,这显然是判决不当和无法执行的。

( 编辑:王小华)